近年来,抢夺公共交通工具司机方向盘,辱骂、殴打公交司机等干扰驾驶的“车闹”行为时有发生,不仅威胁驾乘人员安全,还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
网友咨询:
如何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妨害安全驾驶罪?
律师解答:
行为人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应当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发生时的时空条件、行为所造成的危险程度、危害的后果等综合因素追究其刑事责任。
妨害安全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1.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同。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性质并非极其恶劣,实行行为的暴力程度较低,但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暴力程度要求较高。
2.主观心理不同。对于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无需进行程度上的限制。在主观心理上,行为人做出的行为一般是因情绪激愤失控临时起意而做出妨害他人安全驾驶的行为。但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行为具有事前的犯罪准备,也希望危险发生,主观恶性较重。
实践中,对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均不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应当按照妨害安全驾驶罪进行处理。对于个别情况下,行为人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均较大,判处一年有期徒刑明显偏轻,符合《刑法》第114条规定的,可以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律师补充:
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客观行为主要表现为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运行,这种行为虽然对于车内外安全也构成了危险,但危险程度明显低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实害后果发生从可能性发展演变成现实性之间尚存有一定距离,且侵害后果并不必然指向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公私财物重大损失。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强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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