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北京刑事律师|案件事实

2006年6月5日14时许,被告人董军冒充检修煤气人员身份骗取被害人高某(女,20岁)信任后,进入高某位于本市海淀区某房间的住处,以暴力方式劫走高某摩托罗拉手机1部、现金人民币800元,强行与被害人高某发生性关系并捆绑被害人后逃走。

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董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涉案钱款及赃物未起获。

北京刑事律师|法院观点

被告人董军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予惩处;被告人董军入户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与其所犯强奸罪并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军犯强奸罪、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董军所作无罪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一、关于被告人董军当庭所提其与被害人高某发生性关系一事系嫖娼行为的辩解,本院认为,纵观被告人董军供述与辩解的变化,被告人董军起初是坚决否认到过案发现场及与被害人高某发生过性关系,而当公安机关民警告知其案发现场检测出其本人的生物痕迹时,其才转而辩称其与高某发生性关系系嫖娼行为,由此可以看出被告人董军对同一事件的供述与辩解是随着公安机关取证情况的变化而变化,且前后截然不同,并缺乏其他证据印证,被害人高某则一直稳定陈述系被董军强奸,故被告人董军的上述辩解不足为信,本院不予采纳。二、关于被告人董军及其辩护人所提没有实施强奸、抢劫行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认为,首先,被害人高某关于其被被告人董军强奸、抢劫过程的陈述一直较为稳定、清晰,这一犯罪过程可以从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时,室内所发现的被撕碎的内裤、床头栏杆系留的包装绳、散落在地的手机充电器电线、卫生纸等物品的状态以及多处被翻动的情况得到印证;其次,鉴定书中关于从现场提取的多个烟头上检出被告人董军DNA的结论可以证实该人进入过案发现场并长时间停留;手印鉴定书中关于从现场双人床床头栏杆提取到被告人董军掌纹的结论,则可以证实被害人高某所述董军与之强行发生性关系时的体位状态;第三,案发当天接诊医生罗某的证言、前往医院探望的好友孙某的证言均能证实被害人高某手腕处存在挫伤、血印的事实,虽未能调取到当天诊断记录,但接诊医院出具的情况证明能证实案发当日确有被害人高某前来就诊,这与被害人高某所述遭受被告人董军捆绑的情况完全能够印证,从而证实董军对高某所实施的暴力行为;第四,从被害人高某的阴道棉球上检出被告人董军的精子可以证实被告人董军强奸行为既遂,高某的陈述、孙某的证言以及钱包被翻动的状态可以证实董军劫取现金的数额,高某的陈述、孙某的证言以及手机充电器电线的型号则可以证实董军所劫取手机的型号;第五,关于补充鉴定书中未能从水果刀、手机充电器电线等物品上检出被告人董军DNA的情况,对此,法庭注意到,在补充鉴定书中,很多物品既未检出被告人董军的DNA,亦未检出被害人高某的DNA,而且该案发生距今已有十四年,那么这些物证上是否能够检出DNA,物证的存放保管条件、检材提取位置等多种因素都会产生影响,在本案其他定罪证据已经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上述物证未能检出被告人董军DNA的情况不构成董军是否犯罪的合理怀疑,更不能成为被告人董军无罪的理由。因此,本院对上述无罪辩解及相关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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