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夫妻一方名义持有的公司股权,离婚时怎么分割?

问题:夫妻一方名义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离婚时能否分割一人一半?

如果能分割,需要什么前置条件?

01

相关法律法规分析

该种情形需要受到《公司法》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相关规定的双重限制。

《公司法》第71条第2-4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对上述规定,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不允许股东配偶成为公司股东的。如公司章程中约定以下条款:“如因股东离婚析产,导致股权作为被分割财产,股东配偶不能成为公司股东。”实践中为了保证该章程条款的合法有效性,一般还会要求配偶出具声明。此种情形下,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该股东的配偶就不能成为公司股东,只能就股权所对应的财产性权益进行分割。

2.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且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该股东的配偶不能成为该公司股东,只能对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 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4.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5.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02

司法实践分析

1.概不处理,另案起诉

“概不处理,另案起诉”是检索到的案例中法官判案用到最多的结论。主要原因无外乎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具有人合性,股权分割会涉及其他股东利益,未征得其他股东同意不能直接裁判分割股权;

(2)公司股权价值不能评估确定,不能直接裁判分割股权价值;

(3)公司存在或可能存在债务,一方不敢随意分割股权;

(4)公司股权分割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不能直接裁判分割;

(5)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合理裁判的情形。

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15526号】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焦某在涉诉三家公司股权的分割问题。本案中,焦某在三家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股权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陈某有权要求依法予以分割。焦某为涉诉三家公司的股东,陈某不是涉诉三家公司的股东。但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兼资合的公司,基于人合性的作用,股东之间需要较高的信赖关系故本案中不宜直接分割焦某在涉诉三家公司的股权,一审法院确认陈某享有焦某在涉诉三家公司一半股权的财产权益,并无明显不当。如陈某在后续享受相应股权财产利益时产生纠纷,其可另行主张相应股权折价款。

2.双方协商一致,裁判分割股权

当庭确认夫妻二人对股权分割的方案。如:

(1)一方同意公司股权归另一方所有,另一方(获得股权方)直接对其进行经济补偿。这种协商方式最常见,最干净利落,且不留后患。

(2)双方同意继续各自持有各自的股权份额,继续共同经营公司(也可以理解为保持原状),那么离婚后就依据各自的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公司法等来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3)共同出售股权给愿意接受股权的第三方,出售后对股权受让款进行平均分配。这种方式多见于夫妻其中一方持有某公司小部分的干股。

(4)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双方皆无继续经营公司意愿,依法注销,不留债务风险。

(5)一方直接同意放弃股权,但要求股权持有方明确承诺和承担公司经营期间的所有债务都由持有方承担。

(6)其他协商股权分割方式。

3.依法裁判,合理分割股权

一般司法不干预公司自治,尤其是涉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但是如果一方严格依照《公司法》、《民法典》等的规定,充分做到了程序合法合规、或其他股东一直同意等情形,法官亦可以作出股权分割裁判。

这时股权分割受让的程序显得尤为关键,例如通过律师首先发函给各股东征求其对夫妻俩离婚分割股权的意见、关于受让股权价格的说明、是否同意离婚股东出让股权给其配偶、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以及还需要关注目标分割股权公司的章程有无特殊规定等。

如果整个过程皆合法合规,且经法院审理确认于法有据,则法院亦可作出股权分割的裁判。

03

结论

夫妻一方名义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离婚时如果要分割一人一半,前置条件为:

1.确属夫妻共同财产;

2.公司章程未规定不允许股东配偶成为公司股东;

3.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或是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或是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

以夫妻一方名义持有的公司股权,离婚时怎么分割?

作者简介

程文韬律师

专业领域:民商事合同、公司类业务

call:18094528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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