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律师服务收费制定的因素及最低收费标准的可协商性

律师服务费是律师从事经营活动的唯一收入来源。

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承办业务,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律师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该规定从法律和法理层面说明律师收费理由和依据:律师服务费是律师从事经营活动的唯一收入来源。

当前律师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并备案,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协进行监督

2021年12月28日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规定,我国律师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并向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备案,由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通过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对律师服务收费进行常态化监管。

律师收费标准制定原则:普惠制、合理化和公开化

前述《意见》规定,提升律师服务收费合理化水平,提高律师服务收费公开化程度,扩大律师服务收费普惠化范围。

普惠制体现了新时代我国律师的根本定位:我国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是人民律师,最本质的特征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最根本的任务是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合理化是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当地(所在县、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当地执业成本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品牌溢价,这也是律师事务所制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公开化指向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备案及将律师服务费标准在其执业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同时也是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订立合同的邀约。

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是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的依据

如前所述,律师事务所公示的服务收费标准是双方协商订立法律服务合同的邀约而不是结果。首先,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规定了最低和最高收费标准,是一个收费区间,无法适用于每一个具体案件收费;同时,包括律师服务合同具有相对性,是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记录,协商是合同成立的必经步骤,除非采取最低收费标准。

最低收费标准制定的意义及可协商性

律师收费标准中规定最低收费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律师事务所管理费用、支出及律师服务成本限制,另一方面体现了禁止低于成本价的不正当竞争,同时也是支撑律师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底线。

何种情况下可以低于收费标准收费,即最低收费标准是否具备可协商性?为了贯彻律师服务收费普惠制原则,律师事务所办理涉及农民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或者与公益活动有关的法律服务事项,可以酌情减免律师服务费。同时对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因此,对于农民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或者与公益活动有关的法律服务事项,可以协商后减免律师服务费,其他情况均不得超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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