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理原创 | 王斌:法定继承中无效赠房行为对遗产分配的影响

家理原创 | 王斌:法定继承中无效赠房行为对遗产分配的影响

在日常生活中,许多人认为登记于自己名下的房产即为自己个人所有,自己有权将其赠与给某部分子孙或者其他人。

但在我国,夫妻婚后取得的财产以共同共有为原则。一方死亡后,除有约定的外,夫妻共有财产的一半为死者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在遗产分割前,房产仍由所有继承人与死者配偶共同共有。根据《民法典》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同共有财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即使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如果房产中包含了配偶或者丧偶后配偶继承人的相关利益,在未经配偶或者配偶继承人的一致同意,其擅自处分自己名下房产的行为将归于无效。

假设赠与房产的一方死亡,且未留有遗嘱,那么房产应当如何在继承人之间进行分割?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予以探讨,所需分析的案件分别为:

01案例

(2020)京02民终6366号

在第一个案例当中,刘父与侯母系夫妻,共生育刘兄、刘弟、刘姐、刘妹四子女。侯母于2016年1月去世,刘父于同年5月将夫妻共有房产赠与刘弟并过户,于次年3月去世,侯母、刘父均无遗嘱。刘父去世后,刘兄、刘姐、刘妹三兄妹知道父亲将房产过户给刘弟,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侯母去世后,刘父亲与刘兄、刘弟、刘姐、刘妹均属于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侯母在涉案房屋中的产权,在涉案房屋未继承分割前,刘父未经其他法定继承人同意,将涉案房屋产权赠与给刘弟,应属无权处分,故判决确认赠与合同无效。

随后,刘兄、刘姐、刘妹三兄妹提起继承纠纷诉讼,刘弟在诉讼中称刘父将涉案房屋赠与给其的行为表达了刘父将财产留给其的意思表示,在继承时应遵照执行。但法院认为,刘父生前与刘弟签订赠与合同是赠与行为,而非订立遗嘱的行为,刘父生前亦未形成任何法定形式的遗嘱,故对刘弟的该项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因刘父和侯母去世时均未留有遗嘱,对二人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涉案房屋由刘兄、刘弟、刘姐、刘妹各继承四分之一份额。

02案例

(2019)京03民终11689号

在第二个案例当中,王父和吕母系夫妻,共生育王姐、王妹、王弟三子女。2011年4月,王父将夫妻共有房产卖与王弟并过户,王弟未支付对价。王父于2015年8月去世,吕母于2017年1月起诉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于次月去世。同年3月,王妹起诉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获得法院支持。随后,王妹提起继承纠纷诉讼。

庭审中,王弟申请证人证明王父、吕母表示要把房屋留给王弟,表示王妹没有房,可申请保障房,由王弟出钱,这样三名子女都有安排,王弟举证其出资帮王妹购买经济适用房。王姐称原公司出台住房分配方案,由于王姐是无房户,为能分到住房,父母决定将承租人王弟的一套住房上交公司。

法院认为,王姐得以自单位分得房屋系基于王弟交回其名下承租房。王妹购买经济适用房,无论是王弟个人或者父母出资,均系在全家范围内的统一安排。至于房屋,王父在生前将房屋卖与王弟的真实意思应系将房屋其所享有的相关权益赠与王弟,就房屋吕母所享有的权益,因吕母生前曾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表明其无赠与意思,故该部分权益应在三继承人之间平均分割。

最终,法院判决王弟继承房屋三分之二(分别为从母亲处继承的六分之一份额、从父亲处继承的二分之一份额)、王姐、王妹各继承六分之一份额。

对比上述两案例,可知只要房产中包含配偶或者配偶继承人利益,无论通过签署赠与合同或者买卖合同处分房产的行为均为无效。所不同的是,在处理房产继承问题上,两个案例采用了完全不同的处理思路。

在第一个案例当中,法官采用了严格的形式主义,即被继承人均未订立遗嘱,故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处置。

在第二个案例当中,法官则兼顾了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可了其中一位继承人王父想要将自己的房屋份额赠与王弟的意愿,并在遗产分割中予以了考虑。笔者认为,法官在做出本案判决时,除了考虑王父的赠与意愿,还充分考虑了王父、吕母对于三位子女住房问题的安排,以及王弟为了两位姐妹住房问题所做出的巨大牺牲或贡献,若完全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配,对王弟而言可能显失公平。

综上,若想在此类案件中实现利益最大化,除了需要证明被继承人曾作出过赠与的意思表示,还要尽量佐证被赠与人为了获得被赠予财产作出过巨大牺牲或者贡献,包括但不限于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对其他继承人作出了巨大的利益让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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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辅庭律师 王斌

教育背景

2017年毕业于北京林业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2016年通过司法考试。在校期间响应国家号召,参军入伍,先后荣获“团嘉奖”及“优秀士兵”称号。

毕业后即入职大型上市国企,拥有三年法律工作经验,先后参与5起数千万元合同的谈判、10余起超亿元合同的评审、20余起诉讼及商事仲裁的争议解决、2000余份合同的起草与审核。

拥有大量的实务经验,熟悉诉讼流程,擅长调解谈判,因工作突出,获评为公司“优秀员工”,并破格升任法务主管。2020年加入家理团队,希望未来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

执业经历

两年的参军经历,让他具备优秀的执行能力、严格的保密意识、良好的攻坚品质;三年的国企工作经验,让他具备扎实的专业素养、大量的实务经验、良好的谈判能力。

面对当事人的委托,他能够积极倾听、主动分析、高效回应、及时反馈,始终以忠诚捍卫当事人利益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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