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领律所:长期无法确定继承人的遗产,遗产管理人制度来解决!

  发生继承时,若没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等文件明确指定继承人选,各继承人则需要在协议继承遗产,或者办理继承公证时全部到场签字,无法到场的,需要委托他人代为到场签字,或者说明情况并作出书面声明放弃遗产继承。若无法将所有继承人集齐,继承事宜被搁置,遗产就有了无人管理、毁损灭失的可能。

冠领律所:长期无法确定继承人的遗产,遗产管理人制度来解决!

  近日,某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子。案涉房产历经百年,亟需管理维护;案中继承人延嗣五代流落各地,无法穷尽查明,而可以查到的继承人又对案涉房产的管理问题分歧巨大。为了解决房屋的管理维护问题,法院巧用《民法典》新创设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创造性地在可查明的继承人中,引入管理房屋方案“竞标”方式,最终让具有管理维护遗产房屋优势条件的部分继承人担任了房屋遗产管理人,案涉焦点顺利化解。

  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表明,遗产管理人制度在减少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那么,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具体职责、民事责任及获取报酬都是怎样的呢?

  《民法典》第1145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1146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上述案例即适用了此规定,法院在接受申请后,综合考虑了被继承人内心意愿、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疏远近关系、各继承人管理保护遗产的能力水平等方面因素,确定了案涉遗产房屋合适的管理人。

  不过,成为遗产管理人并非意味着继承了遗产,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遗产,尤其是不动产的同时,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如果遗产管理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相应的报酬。

  法律规范浩如烟海,有需要的人可能难以在这之中敏锐地搜寻到新的制度并予以适用,但这正是法律工作者的用武之地。若您有相关需要,可以来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咨询。冠领律所将给您提供有力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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