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有时候当事人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他们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是法院却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驳回了他们的起诉。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是否还可以再次向法院提起同一诉讼呢?如果他们再次提起同一诉讼,是否属于重复诉讼呢?
【案例摘要】
王某与李某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王某主张李某违约拒绝交付房屋,并要求李某交付房屋、支付违约金和租金等。
李某辩称王某未按时支付定金和租金,并要求王某支付定金和租金等。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未能提交证明其已经支付定金和租金的证据,而李某也未能提交证明其已经交付房屋的证据。
因此,双方均未能履行合同义务,且双方均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对方违约。
一审法院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驳回了王某和李某的起诉。
王某和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在二审判决生效后的一个月内,王某再次向法院提起了同一诉讼,并提交了新的证据证明其已经支付了定金和租金。
李某则以重复诉讼为由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起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主要争议点有两个:
一、王某再次提起同一诉讼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二、王某再次提起同一诉讼是否属于重复诉讼?
【律师说法】
一、王某再次提起同一诉讼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根据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有具体的被告;
(二)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民事纠纷;
(四)诉讼主体有直接利害关系。
本案中,王某再次提起同一诉讼,是否符合上述条件呢?
首先,王某有具体的被告,即李某。王某与李某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是诉讼主体之一,与诉讼标的有直接利害关系。
因此,王某符合第一条和第四条条件。
其次,王某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王某主张李某违约拒绝交付房屋,并要求李某交付房屋、支付违约金和租金等。
王某还提交了新的证据证明其已经支付了定金和租金。因此,王某符合第二条条件。
再次,王某提起的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民事纠纷。根据《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因财产关系及与财产关系密切相关的人身关系而发生的纠纷等民事案件。
本案中,王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是一种典型的财产关系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因此,王某符合第三条条件。
综上所述,王某再次提起同一诉讼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王某再次提起同一诉讼是否属于重复诉讼?
根据规定,当事人对同一诉讼标的提起两个以上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起诉。
这种情况就是重复诉讼。
那么,什么是同一诉讼标的呢?根据司法解释和相关案例,同一诉讼标的是指同一当事人之间就同一权利义务关系提出的同一请求或者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请求。
换句话说,就是要看当事人、请求和事由是否相同。
本案中,王某再次提起同一诉讼是否属于重复诉讼呢?
首先,当事人是相同的。王某与李某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是诉讼主体之一,与诉讼标的有直接利害关系。
其次,请求是相同的。王某主张李某违约拒绝交付房屋,并要求李某交付房屋、支付违约金和租金等。这些请求与王某第一次提起诉讼时的请求完全相同。
再次,事由是相同的。王某提起诉讼的事由是李某违反了房屋租赁合同,并拒绝交付房屋。这个事由与王某第一次提起诉讼时的事由也完全相同。
综上所述,王某再次提起同一诉讼属于重复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起诉。
我们可以看出,驳回起诉后当事人再起诉,是否属于重复诉讼,要看当事人、请求和事由是否相同。
如果相同,就属于重复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起诉。如果不同,就不属于重复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其起诉。
因此,我们在提起诉讼时,要注意遵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要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要明确自己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