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进行解散活动,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应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办理清算事宜的《指定(委托)书》
3.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者法院做出的解散裁定或破产裁定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债权债务清理完毕;
②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经结清;
③已经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注销公告。
另外,如果公司时因未按时参加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而关闭的,应由法定验资、审计机构出具清算审计报告。
5.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此外还要注意,公司在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在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前向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将进行税务清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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