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重点整理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种类(概念与调整对象)

1、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合同的种类

a.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是否有特定名称和规则)

b.双务与单务(单务:赠与、借用、自然人借款、保证)

c.有偿与无偿

D.诺成与实践(实践:借款、定金和借用合同)

e.要式与不要式(是否有特定的形式或程序)

f.主合同与从合同 g.束己与涉他 h.确定与射幸

3、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基于合同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动态财产关系)

3、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法》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2)诚实信用原则

(3)鼓励交易原则

以及基本原则在法条的具体体现(略)

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

合同成立

1、 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思表示一致)

2、 合同的主要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3、意思表示一致是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

4、意思表示的性质、法律效力? (略)

合同成立的两个阶段:要约与承诺

要约

1、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撤回,应当先于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

1、 承诺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发出之后,承诺生效之前,通知要约人收回承诺,以消灭承诺的行为

2、 逾期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发出承诺而使承诺迟延。(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人,承认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否则,则为一个新的要约)

3、 承诺迟到,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但因其他原因而使承诺迟到。(要约人负有通知不接受承诺的义务)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4、 承诺的构成要件:P31

① 承诺的主体是受要约人

② 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

③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④ 承诺的方式符合法律要求

缔约过失责任

1、 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缔约过程中,缔约当事人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2、 类型:a.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b.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c.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3、 构成要件:

(1)违反先合同义务

(2)主观有过错

(3)给另一方造成合理的信赖利益的损失

(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一、固有利益固

  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问题。

  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主要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基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的赔偿。此外致残的还应包括残疾人生活补偿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损失、被扶养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致死的还应包括丧葬费的损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就固有利益损失中的人身损失而言,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偿。

  二、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

  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直接损失主要包括:

  1.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运送标的物至购买方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

  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间接损失主要包括:

  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

  2.利润损失,即无过错方在现有条件下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损失;

  3.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

  4.其他可得利益损失。

第三章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第一节 合同条款

1、 合同条款,是合同条件的表现和固定化,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根据。

2、 示范条款和约定条款 2、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3、实体和程序 4、有责和免责

示范条款

1、 合同的示范条款,又称合同的提示条款或一般条款,是指合同中明确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不可缺少的基本条款

a. 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b.标的 c.数量 d.质量 e.价款或报酬 f.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g.违约责任 h。解决争议的方法

格式条款

1、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是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若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则该格式条款不生效。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说明义务和扶附随义务。

3、 无效的情况:

a. 免除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责任、加重相对方责任、排除相对方主要权利的

b.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c.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d. 违反提请注意义务、说明的义务

免责条款

1、 免责条款,是指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为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

2、 无效的情形

a.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b.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

合同的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乙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第四章 合同的效力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具备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而对当事人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

合同的生效要件

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

3、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 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

1、 合同一方欺诈、胁迫对方,或乘人之危,使对方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2、 合同形式上是合法的,但隐藏了非法的真实意思,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3、 合同一方对合同有重大误解

4、 显示公平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1、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作为合同的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依据。

无效合同

1、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在其内容上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岳素丽。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 表现形式: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 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d.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e.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的

可撤销合同

1、可撤销合同,就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2、种类: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b.在订立合同是显示公平的 c.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对方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效力待定合同

1、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2、 类型: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 b.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 c.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

表见代理签订的合同有效

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本人的过失或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受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情势变更原则,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完全履行之前,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履行原则。

同时履行抗辩权

1、 概念: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之前,有拒绝自己的履行的权利。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 行使条件:债务均届清偿期

3、 法律效果:阻碍对方的债权请求权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行使

不安抗辩权

1、 概念: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当事人互负债务并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债务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导致不能履行对待债务的现实风险,在后履行债务一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2、 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

a.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c.丧失商业信誉

3、 行使条件:须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已届清偿期

4、 法律后果P88-89

(1)中止履行 (2)解除合同

后履行抗辩权

1、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当事人互负债务并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到期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债务一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2、 行使条件: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 法律后果P90

后履行抗辩权也属于延缓的抗辩权或一时的抗辩权,只是暂时阻碍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的请求权不能行使,并不能消灭对方的债权请求权。

第六章 合同的担保和保全

合同的保全

主要是考两种保全:代位权和撤销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致危机其对债权人的债务履行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权利。

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1、债权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3、债务人已陷于履行迟延

4、权利的怠于行使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行使的法律后果:行使代位权,必须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且通过诉讼方式。

债权人的撤销权

概念: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庆幸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成立条件:

1、 债务人的行为导致了责任财产的减少

2、 在有偿行为中,债务人的恶意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第三人的恶意为撤销权的行使要件。

3、 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1年内行使;不知道,5年内行使。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 合同的变更,合同的主体和内容变更。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2、 合同是通过协议达成的,并在原合同的基础上达成新的协议。

合同权利的转让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

1、 不可让与的权利:a.以特定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合同权利 b.基于特殊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 c.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 d.合同内容中包括了针对特定当事人的不作为义务 e.属于从权利的合同权利

2、 转让双方须达成合同

3、 债权人转让权利时,只需要将其权利转让的情况及时通知债务人,而不必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一旦通知到达债务人,则权利的转让发生实际的转移。

4、 债权人通知了第三人,却没有通知知啊无人,转让协议有效,但对债务人没有约束力。

合同义务的转移

1、 合同义务转移,是指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移

2、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移,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合同主体将权利义务一并转移于第三人。

第八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1、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a.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即清偿 b.合同解除 c.债务相互抵消 d.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f.债权人免除债务 g.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即混同

清偿

1、 代为清偿

a. 依债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b.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 c.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正当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 d.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清偿抵充

1、 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现象。

2、 债务种类相同,且必须是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至少是足以清偿一宗债务,否则,债权人可以拒绝其为一部分清偿

合同的解除(本章重点

1、 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生效以后,没有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或者一方行使约定或法定解除权的方式,使当事人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行为。

2、 特征:a.适用于合法有效的合同 b.解除必须具备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条件 c.解除必须有解除的行为

3、 种类:协议、法定和约定解除

4、 合同解除的条件

1、合同法第93条规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法第94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约定解除

1、 约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双方约定的事由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是,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订立合同中,或履行合同的过程中)

主体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是解除。

在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届满,权利消灭

法定解除

1、 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已经依法成立而且生效的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形,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将使一方当事人付出代价或遭受重大损失。

2、 法定情形:

a.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b.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

c.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

d.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约定和法定都是单方解除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回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是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合同的抵销

1、 抵销,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方,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

法定抵销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合意抵销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可以附条件或附期限。

提存

1、 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是无法履行债务或者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将标的物交由提存机关保存,以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2、 提存主体:凡债务的清偿人均可为提存人

3、 提存原因:a.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b.债权人下落不明 c.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 是否接受提存—3日 通知—7日 公告通知—60日

5、 债权人领取标的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之内不行使即消灭,提存物扣除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免除

1、 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使合同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终止的意思表示

2、 单方行为、无因、无偿、无特定刑事

混同

1、 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事实。

第九章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

1、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时,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违约方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准则。

免责事由

1、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是指法律规定的或当生日恩约定的,免除违约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和理由。

2、 法定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和免责条款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

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得免责。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违约行为

1、 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不法行为。(违反合同义务的客观事实,不涉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预期违约

1、 预期违约,指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再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明示预期违约

1、 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履行期到来之后将不履行合同债务。

非违约方可以根据自身情事作出选择,要么直接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要么维持合同效力,待履行期到来后发生实际违约时,再提起违约损害赔偿之诉。

默示预期违约

1、 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或客观事实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之后将不履行合同债务。(债务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充分履行担保)

实际违约

1、 实际违约,是指履行期到来之后的违约。

拒绝履行

1、 拒绝履行,是指履行期到来之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行为。

履行不能

1、 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的给付不可能,即债务人已不可能实际履行合同债务。

迟延履行

1、 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的履行违反了履行期限的规定。(债务人的给付迟延和债权人的受领迟延)

不适当履行

1、 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合同债务,但其履行有瑕疵或者给债权人造成其他利益损害的违约行为。(瑕疵履行—致使该履行本身的价值减少或丧失,加害给付—造成债权人固有利益的损失)

违约责任的形式

继续履行

1、 继续履行,是指违约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2、 构成要件:a.非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 b.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例外: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违约损害赔偿

1、 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精神损害不需要)

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支付违约金

1、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预先预定的或法律规定的,一方违约时应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量的货币。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使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调整,违约定金不可。

标的物瑕疵的补正

1、 标的物瑕疵的补正,是指当债务人交付标的物的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债权人有权选择债务人修理、更换、重做,减少价款或报酬。

民事责任竞合

1、 民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某一不法行为,同时满足数个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产生数种民事责任,这些民事责任相互冲突、相互竟存,而依法只能实现其中之一的法律现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法律要求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2、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原因:

a. 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

b. 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

3、 区别:a.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ok)

c. 构成要件不同(侵权—须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

d. 举证责任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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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2023-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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