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事务系列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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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事务系列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什么是专利权评价报告】

▶定义

专利权评价报告 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在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后对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名义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一种较权威的官方“专利质量技术评价”,实务中专利权评价报告一般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出现。

▶作出

国家知识产权局 应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对同一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有多个请求人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专利权评价报告。

▶复核

专利权评价报告 作出后,请求人认为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存在需要更正的错误的,可以在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后2个月内提出更正请求。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部门对此应当成立复核组,对原专利权评价报告进行复核,作出复核结论。

【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作用】

一、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依据。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授权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性”,通过系统检索后,做出的分析与评价,结论有一定参考价值,证明效力较大,其在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案件办理中,可作为裁判依据。

具体:

1.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判断是否中止审理程序、中止处理程序的依据。

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受理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解决专利侵权纠纷诉求后,

而被控侵权人按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 宣告所涉专利无效已被受理的

其又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规定:

“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被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的,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中止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被请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显不能成立的,可以不中止处理。”

向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申请“中止程序”的,

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要求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结合被控侵权人宣告无效的证据与理由,判断是否应中止已启动的审理/处理程序。

2.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案件判断是否侵权的依据。

无论在专利侵权司法诉讼中,还是在专利侵权行政处理中,专利权评价报告均可作为判断专利侵权是否构成的依据。

若被控侵权人以《专利法》第六十七条 :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规定为依据,

抗辩其使用的是现有技术或设计不构成侵权的

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根据被控侵权人举证的“现有技术/设计”的证据,

结合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 等,

直接对被诉侵权人抗辩是否成立进行判断,足以作出裁决的,作出裁决。

专利事务系列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二、专利权人证明专利“含金量”的依据。

《专利法》规定: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采取初步审查程序。

专利局审查员审查重点在于:

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规定不能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规定的专利定义的情形;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中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关于新颖性和/或实用性的规定;

专利事务系列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关于新颖性的规定;

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专利申请文件修改范围的规定等。

审查员审查时一般不经全面检索即予判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因此,审查员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采用的是一种 “一般注意”审查方式,审查程度较宽泛,授权门槛较低。

因此,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并不能说明其:专利权权利状态趋于稳定,基本不存在《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宣告无效情形。

因此,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作出,是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相关专利是否具有“专利性”,进行的进一步核查、认证。作为有市场价值的专利申请授权后,又通过了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评价”,是对其”含金量”的一次较大验证,可作为专利权人证明其专利价值的依据。

专利事务系列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评价报告》作出后,其本质上能成为:专利权人证明其专利价值的有力证据。

对于有市场价值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人作得《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应对专利侵权的必要证据储备。

一方面可验证自身发明创新的“专利性”,避免盲目发起侵权诉告;

另一方面经《专利权评价报告》“验证”后,一旦发生侵权,专利权人即能向有关部门提起诉告时一并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要求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及时审理/处理侵权。

▶▶《专利权评价报告》不为行政决定,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相应专利所作的技术评价;

其可作为一种证据形式或者证明文件;

对于有价值的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作得 《专利权评价报告》,不失为获得了一份“官方专利质量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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