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不退还”属无效内容,消费者可3种方式维权

针对此事,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军表示,刘女士缴费后未进行任何培训课程即要求退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办理。但显而易见,刘女士与该钢琴培训机构之间并不存在任何的合同约定。

对于收据上模糊不清的“概不退还”内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明显系该钢琴培训机构单方面为逃避法律义务,减轻自身责任做出的不平等“霸王条款”,属于无效内容。

同时,《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民法典》还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故对于该钢琴培训机构以收据上的“概不退还”印章内容拒绝退款的行为,刘女士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1)向该钢琴培训机构的主管机关(教育部门)投诉;(2)拨打12315投诉电话;(3)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李军建议刘女士在与学校交流过程中,保留相关证据,如书面材料、录音、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络聊天记录。

在此,李军律师也提醒各位家长,关于培训协议中有关退费的约定,一般是以消费者和培训学校订立的协议为准(无效格式条款除外),家长在签订协议前务必看清协议内容,避免出现纠纷时学校以消费者签字或已提前告知为由撇清责任。

本报记者 马艺宁

来源: 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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