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协商交通事故处理中需要知道的十个方面问题!

2018年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46号令)中,将自行协商增设为第四章,突出了自行协商程序的独立性。根据规定中的条款,木林现对自行协商处理程序中需要注意的十个方面问题,进行了汇总整理,希望能够对朋友们有所帮助,不足之处还请批评指正。

一是,当事人条件。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该包括外国人、现役军人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应当包括在自行协商的当事人范围内,必须经过其监护人进行协商或者追认后,双方达成的协议才有效。

自行协商交通事故处理中需要知道的十个方面问题!

二是,交通事故情形。根据《交安法》第70、89、90条和《交安法实施条例》第86、87、88条和本《程序规定》第4条,适用自行协商处理事故严格限定在“财产损失事故”除本规定第13条、15条和第19条第1款规定情形之外,14条属于撤离现场但不能自行协商的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成因有争议的财产事故,依然要先撤离再协商。

三是,对当事人的现场处置要求。对于有机动车参与的事故(机机、机非),车辆可以移动的,应当都先疏散车上人员到安全地点,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固定证据(拍照、标划现场位置等方法)后,撤离现场,在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机动车驾驶人的证据固定义务要高于非机动车驾驶人。对于非机动车之间及其与行人之间的事故,符合自行协商的一般问题都不严重,虽然对证据保全未作要求,但通过拍照固定相关证据对后续维权有益。

四是,未撤离现场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本条中的处罚对象只针对驾驶人,机动车驾驶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不包括行人、乘车人等。只有“驾驶人应当撤离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才会被处200元罚款。同时,对于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与事故有关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与事故发生没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都要一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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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方式。既可以当场口头进行协商处理,也可以当场通过互联网在线进行处理,也可以在离开现场后通过互联网在线进行协商处理,还可以拨打报警电话请求警务人员远程进行电话指导;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既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线申请交管部门的事故处理人员网上进行责任划分和确认,也可以拨打报警电话,由指挥中心值班的交警或辅警,通过电话远程进行指导;当事人经指导仍无法解决或不接受电话指导,同样也可以要求交警到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六是,接警民警或辅警应当先期对事故情况进行预判,对于符合自行协商条件的,且当事人接受民警不出现场进行远程指导的,接警民警或辅警在远程指导时,应告知当事人自行协商的方法、要求、权利与义务、注意事项等。

交警部门人员指导时需要告知的具体内容,在公交管[2018]149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23条中规定如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报警,符合自行协商条件的,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引导当事人按照规定采取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设置警告标志等安全措施,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拍摄照片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并可以指导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等自行协商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对于不初判不符合自行协商条件的事故,应当告知驾驶人保护现场,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等候交通警察处理。第24条,交通警察或者警务辅助人员执勤中发现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球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范围的,可以指导或协助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在线自行协商处理。

必须强调的是:当事人报警要求交警到场处理的,必须派警到场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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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是,关于辅警在可以自行协商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职权,主要是也只能是以远程电话指导的方式对当事人予以协助指导,不能在网上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不能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取证。

辅警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职权,公交管[2018]149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12条中明确作出了规定,警务辅助人员可以在交通警察的指导或监督下承担以下辅助工作:①协助接受道路交通事故报警;②维护事故现场秩序;③协助勘查事故现场;④保护和清理事故现场;⑤为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财产损失事故提供指导或协助;⑥协助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和交通肇事人;⑦查询、核对、采集和录入道路交通事故信息资料;⑧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档案;⑨其他非执法工作。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52条规定,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自行协商交通事故处理中需要知道的十个方面问题!

八是,自行协商协议书。是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事故的关键环节,也是民事权利自愿原则的重要体现,是道路交通事故人自行协商制度规定的具体操作细化落实。《交安法》第70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了人自行协商处理的适用情形;《交安法实施条例》第86条进一步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撤离现场前,要记录事故的简要情况并共同签名,再进行协商。本条明确了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协议书的填写内容。这样,就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三个层面对自行协商进行了规范。关于协议书的式样,没有强制规定样式,既可以使用省总队和省保监部门协商规定的制式样表,当事人也可以另行制作。

九是,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履行方式。当事人自行赔偿的,主要包括:不涉及向保险公司索赔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不愿意向保险索赔的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购买相关保险的机动车驾驶人。需要保险公司理赔的,可以到投保的保险公司,也可以到其设立的快理快赔相关服务场所。各地设立的交通事故理赔中心,派驻有事故处理民警和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能给当事人的事故认定、车辆定损、保险理赔提供快捷的一站式服务。

自行协商交通事故处理中需要知道的十个方面问题!

十是,对于当事人不履行自行协商协议书的,当事人的解决方式,只能选择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能再申请交警部门对该自行协商协议书进行调解。对于交警部门来讲,法无授权即禁止,该条中没有授权交警对当事人不履行因意思自治已达成协议具有再调解的权力。如果非得让交警部门再进行调解,必须得证明协议是在被胁迫等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情况下达成的,是无效的,得按第18条规定的事后报警程序办理,由交警部门进行认定后,再按各方共同请求调解的相关规定办理。此时,交警和各方当事人均是不认可之前协议的。

自行协商交通事故处理中需要知道的十个方面问题!

观点来源于: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释义与案卷制作规范》杨润凯编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群众出版社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公交管[2018]149号)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46号令)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49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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