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西宁 法官说法】离婚时别耍小聪明 转移财产这招行不通

【平安西宁 法官说法】离婚时别耍小聪明 转移财产这招行不通

平安西宁 法官说法

【平安西宁 法官说法】离婚时别耍小聪明 转移财产这招行不通

离婚时别耍小聪明 转移财产这招行不通

【案情简介】

赵女士与李先生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购得宝马牌小轿车一辆,并登记于李先生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后赵女士于2021年提出离婚诉讼,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包括该宝马车。但李先生在诉讼期间与第三人小刘订立买卖合同,将宝马车卖于小刘并将车辆过户至小刘名下。赵女士认为在未经法院判决离婚之前,该宝马车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未经共有人赵女士的同意,自行处分案涉车辆的行为损害了共有人的财产利益,应当认定双方订立的车辆买卖合同无效,李先生、小刘应当配合将登记在小刘名下宝马牌小轿车恢复登记于李先生名下。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涉案车辆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李先生与小刘的车辆买卖合同,无论是签订的时间、车款的真实支付还是所有权的真实转移均存在重大可疑之处,认定二人构成恶意串通,其行为损害了赵女士的合法权益,对赵女士要求确认二人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无效的诉求予以支持。

【平安西宁 法官说法】离婚时别耍小聪明 转移财产这招行不通

李妍

城北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一级法官。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均享有平等处分权,任何一方恶意转移财产,终将付出相应代价。本案中,男方不顾夫妻感情,恶意串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及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该条删去了婚姻法第47条中以“离婚时”为前提的规定,无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双方已经进入离婚诉讼,只要夫妻中的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均可以对其少分或者不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恶意转移财产等侵犯夫妻一方财产权益行为的认定、方式和法律后果等做出了更加全面的规定,有效保障了利益受损一方的财产权益。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恶意串通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互相勾结,为牟取私利而实施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在主观上要求双方有互相串通、为满足私利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客观上表现为实施了一定形式的行为来达到这一目的。民法的基本原则中包含自愿原则,即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但民事主体却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各方当事人都出于恶意。当事人明知其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将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行为人具有加害他人的不良动机,主观上有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故意。二是当事人之间互相串通。当事人之间存在意思联络或者沟通,都希望通过实施某种民事法律行为而损害特定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在客观上相互配合或者共同实施了该民事法律行为。三是损害了特定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因李先生与案外人小刘买卖宝马车的行为严重违反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且其辩解不符合常情常理,难以令人置信,经全面考虑二人的言行,法官认定当事人的车辆买卖行为构成恶意串通。法官提醒读者朋友们,在现实生活中可能遇到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与他人恶意串通,订立合同的类似情况,这种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法律之所以作此规定,就是为了防止债务人采取恶意串通手段,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遇到这种情形,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刊登于《西宁晚报》9月15日第A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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