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刘某某2020年7月入职青岛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客服工作。2022年3月7日,该公司人事经理口头通知刘某某,因公司经营不善,需要裁减人员,依据法律规定提前三十日对其进行通知,刘某某2月份的工资将于4月7日办理解合手续时一并发放。刘某某收到该通知后2022年3月8日起不再继续上班。2022年4月7日,刘某某到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索要2022年2月工资,但公司告知,2022年3月8月起未经允许擅自不出勤,已构成旷工。根据公司规章制度,“旷工一天扣3天工资”,该规章制度已向刘某某告知,刘某某已签字确认对其有约束力,现其旷工30日,2022年2月的工资已扣完,公司不必再支付。2022年5月,刘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2022年2月工资。
【争议焦点】
经职工签字认可的单位规章制度是否可违反法律规定。
【处理结果】
仲裁委支持了刘某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用人单位对招用人员负有管理义务,在社会生产生活中应充分尊重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权。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可以枉顾法律法规规定,违反公平原则。
“旷工一天扣3天工资”的规章制度,不仅违反了公平原则,更是变相剥夺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基本权利。即便是员工因为工作失误造成单位损失,扣除损失的经济补偿金也不得高于本人工资的20%,扣除后每月工资剩余部分,也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本案中,“旷工一天扣3天工资”的行为带有经济处分性质,而经济处分在本质上就是罚款,罚款并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单位以“经职工签字认可”为由将企业规章制度凌驾法律规定之上,既不合法更不合理,具有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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