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分割房产纠纷,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离婚后分割房产纠纷,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离婚诉讼中,一般同时解决三件事:婚姻关系,孩子抚养权,夫妻共同财产。此时,离婚管辖问题,争议不大。但是,当法院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事分离开,让当事人另行起诉时,管辖问题就出现了争议。

从纠纷性质上看,不动产纠纷只指部分物权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虽然涉及到不动产的分割,但其法律关系基础来源是婚姻法律关系,因此离婚案件中的房产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而是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纠纷。

从案件审理的管辖上看,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专属管辖属于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合意进行变通。离婚房产纠纷,以婚姻当事人所在地法院进行审理,有利于案件的事实审查,而离婚后财产纠纷并非物权纠纷,而是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纠纷,故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应依照民事诉讼法一般性地域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实务案例】

当事人

原告:任某

被告:汪某

案情简介

原告任某与被告汪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甲省A县人民法院已立案。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因感情破裂,已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坐落于乙省B区某处的房产归原告所有。现因办理房产证,需要被告协助,但被告已将户口迁回原籍甲省A县,无法协助办理房产证。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坐落于乙省B区某处的房产归原告所有。

甲省A县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为确认位于乙省B区某处的房产归其所有,原、被告双方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并无异议,故本案实质为不动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中被告虽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因涉及不动产纠纷,属于专属管辖。故裁定将本案移送乙省B区人民法院处理。

乙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有效。《离婚协议书》约定了夫妻共同所住的安置房,乙省B区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该安置房归原告所有。本案系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所发生纠纷,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甲省A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不属于乙省B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由甲省A县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属于因离婚这一人身关系事项而引发的财产分配事宜的纠纷,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纠纷的范畴,应按照婚姻家庭纠纷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处理,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即使离婚后财产分配涉及不动产,由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不属于物权纠纷,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被告的住所地为甲省A县,甲省A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辖14号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观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一)》(2018年12月4日)第21条规定:“很多婚姻家庭类纠纷会涉及不动产的分配及权属问题,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实践中,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案件均有可能涉及房屋等不动产的分配及权属问题,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前述纠纷均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需要按照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

转自深圳涉港涉外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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