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跨境婚姻离婚/離婚实务一览

内地与香港跨境婚姻离婚/離婚实务一览

随着内地与香港交往频繁,越来越多的工作、学习交流机会为跨境婚姻提供了土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统计处的统计报告显示,1991年到2020年,香港地区统计到的内地与香港跨境婚姻人数近48万对——这仅仅是香港地区的统计,还不包括跨境婚姻在内地的登记结婚数据。

而跨境婚姻的群体也是秦嘉泽律师团队一直以来服务的主要群体之一,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有关内地与香港婚姻方向的法律咨询以及律师资源,综合为当事人提供整体解决方案。

本文,我们将结合从业经验为读者介绍跨境婚姻离婚时的实务问题,主要包括:香港与内地的结婚、离婚制度;香港与内地法律有关婚内财产处理的法律分析;香港与内地法律有关子女抚养权的法律分析。

一、哪些离婚问题属于内地与香港交叉处理范围?哪些案件能在内地、香港处理?

常见的涉港婚姻问题有:双方在内地领证后移居香港如何离婚?双方在香港领证但是内地有财产离婚如何处理?双方有一方仍然是内地身份如何处理离婚问题?双方分居内地、香港两地并且常年不联系,对方已经下落不明如何离婚?涉港婚姻一方不同意离婚如何处理,香港与内地哪里诉讼离婚更快?

只要双方有一方是内地身份,双方的离婚问题就可以内地处理,也可以在香港处理。如果双方都是内地身份,但是在香港居住已满三年,那么也可以香港、内地择一处处理离婚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总结如下:离婚要参考内地、香港离婚时间、婚内财产主要所在地、双方的主要矛盾分歧、双方的核心诉求点综合考虑。可以说,内地与香港的婚姻制度存在一定的区别,时间、财产处理、子女抚养均会指向不同的结果。【如有需要,建议私信详细咨询,或浏览器搜索秦嘉泽律师获取电话】

二、香港、内地结婚、离婚制度

1. 香港、内地结婚制度方面,最大的区别是合法结婚年龄。内地要求男22岁、女20岁才能结婚,香港的要求是16岁以上21岁以下者征得双方父母或监护人同意可以结婚、男女满21岁可以自由决定是否结婚。

引申问题:根据内地《涉外关系适用法》的要求,如果男女双方未满22周岁、20周岁的要求,但在香港办理了结婚登记,此时内地不承认两人有合法婚姻关系,如果需要处理离婚问题,只有两项方案:在香港办理离婚并处理一切问题;等到双方均满足内地合法婚龄的要求时,在内地、香港均可以处理离婚问题。

2. 离婚制度的不同——香港离婚需要花费更长时间。

两地对于可以申请离婚的前提不同:香港离婚要求必须两人结婚已经满一年,内地没有这项要求。香港《婚姻訴訟條例》中第12條列明,二人结婚后至少十二個月后才可以向法庭申請離婚。内地则没有这项要求,所以会出现“今天结婚,明天离婚”的闪离现象。因此,如果涉港婚姻双方,结婚不满一年但是想要在一年内离婚,可以考虑通过内地民政局、法院办理离婚。

两地离婚方式不同:内地办理离婚手续的时间少于香港。香港离婚必须经过法院,即便双方都同意离婚、协商处理好了所有财产、赡养费和子女问题,也需要六到七个月的时间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双方有争议,离婚时间将会更久。内地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不同方式,男女双方协议离婚下一个半月可以在民政局办理完成离婚手续,诉讼离婚下一般一年到一年半内可以办理完成离婚手续——如果法院阶段双方能达成和解,一般三个月就可以办理完成离婚手续。

3. 法院关于双方能否离婚的判断基础相同——感情是否破裂,作证的证据主要是分居、对方出轨等。【有关内容区别不是特别大,后续秦嘉泽团队将分别予以解释,在此不加赘述】

但重要的是,婚内是否有过错在内地会影响财产分割,在香港则不会——主要是内地的社会环境要求对过错方加以惩戒,所以会查明双方婚内谁存在过错(出轨、家暴等),但是香港法院注重更高的处理效率,认为类似的过错查明会耗费法庭精力,所以一般不会予以重点处理。

三、香港与内地法律有关婚内财产处理的法律分析

1. 最大的区别:香港有赡养费制度,内地无这项制度,内地只针对婚内财产进行分割。

2. 婚内财产在两地都需要进行分割:香港虽然采取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则归其一人所有),但是基于赡养费制度,离婚时需要就“赡养费”处理时考虑双方的财产情况,所以香港离婚下赡养费与财产分割往往指向同一问题——一方在离婚时需要给付另一方财产,以达到双方公平的处理;内地采取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所以婚内财产在离婚时否需要予以分割(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但实际属于夫妻共有)。

3. 香港确定赡养费、内地财产分割的依据不同——经济弱势一方在香港能得到更大的保护。

香港确定赡养费,不完全参照婚内财产五五分割的原则,弱势方能拿到的财产比例上下波动非常大。

《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七(一)条:法院在处理离婚财产分配及赡养费给付时,需要考虑因素包括:婚姻双方的收入、谋生能力、财产及其他经济来源;婚姻双方可预见的将来的经济需要、负担及责任;双方的生活水平;双方的年龄和婚姻的持续期;双方的身体或者精神状况;双方对家庭的贡献; 因离婚而丧失的利益价值。

经过LKD诉DD案件,香港通过判例确定了离婚财产分割和赡养费处理的原则——公平分配家庭财产。

内地财产分割一般是婚内财产五五分割,如果一方有过错则四六分。《民法典》确定婚姻财产属于男女双方共有,离婚时进行平均分割,如果一方婚内存在家暴、出轨等等,则在离婚时少分财产,争取到抚养权的一方如果是女方,则法院会在财产分割时进一步向女方倾斜。

4. 实体处理时区别比较大:香港有完备的财产报备制度,内地则没有,需要双方提供一定的财产线索才可以查明,所以内地法院很有可能无法对已转移的财产进行处理。

香港的离婚程序中,男女双方必须先按实填写自己现有的财产情况,如果法院查出一方有隐瞒财产的情况,会被控告藐视法庭,后果非常严重,所以在香港离婚的人群很少选择冒险。

但是在内地法院中,没有事先的财产申报制度(内地部分法院在推行,但是实际应用效果有限)。

所以一方主张分割对方名下的财产,需要向法院申请调令要求查询对方名下的房产、银行账户、股票基金帐户等等,如果法院不愿意开出调令,当事人很难查到详细信息。同时,对于转移、隐瞒婚内财产的做法,内地法院只能依照《民法典》判处转移一方少分、不分——前提还是转移行为能被法院发现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四、香港与内地有关子女抚养、子女管养的法律分析——香港法律就此规定的更完善,内地只有原则性内容。

1. 香港法律下对子女问题更为细致,男女双方经济实力不是唯一因素。香港关于子女的处理,称之为管养权,包括独有管养、共同管养、分别管养(分别管养很少见,因此不多描述)。

在PD v. KWW案件中,大法官对管养权的解释为:享有独有管养权的父母有权就子女医疗、教育、宗教等重大事务作出最终决定,并维护和促进子女的成长和一般福利。

同时,香港通过《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确定了处理子女问题时的原则:照顾未成年人的利益。

“未成年人利益”影响因素主要是子女的意愿以及“福利清单”,“福利清单”主要包括:

1.有关子女的可确定意见(按该子女的年龄及理解能力考虑);

2.该子女的身体、情绪及教育需要;

3.该子女与其父亲、其母亲及其他人的关系的性质;

4.该子女的情况的任何改变相当可能对该子女造成的影响;

5.该子女的年龄、成熟程度、性别、社会及文化背景,以及法院认为相关的、该子女的任何其他特征;

6.该子女曾遭受的任何伤害,或有风险遭受的任何伤害;

7. 涉及该子女或其家庭某成员的任何家庭暴力;

8.该子女的父亲、母亲及法院认为有关问题与之相关的任何其他人,有多大能力应付该子女的需要;

9.该子女与父亲或母亲接触的实际困难和支出,以及该困难或支出会否在相当程度上,影响该子女与父亲及母亲维持个人关系和保持定期直接接触的权利;

10.在有关法律程序中,有何种权力可根据本条例供法院行使;

11.法院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事实或情况。

可以看出,香港法律对于子女抚养、管养做出了非常详细的参考标准,在离婚案件中,这部分也成为了双方举证的重要阵地。

2. 内地关于子女抚养问题主要以子女年龄为划分,有不同的处理。但是在内地法院的处理则是:两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抚养权归母亲,除非母亲放弃抚养权;两岁到八岁的子女要看子女长期和谁生活、男女双方的经济实力等因素判定;八岁以上的子女以子女的意见为准。当然,内地法院还会有一些其他的参考因素,但是没有针对这些参考因素制定详细的法律规定,因此法官主观如何认定对案件结果就有了实质影响。

所以,男性想要争取两岁以下子女的抚养权,可以考虑在香港处理离婚事宜。如果子女在两岁到八岁之间,则要具体考虑实际情况确定处理地点。

以上就是,涉港婚姻中有关的三大基础内容——离婚程序、财产处理、子女抚养的基本内容。由于篇幅原因,我们只能展示出基本的规定,实操中的细节无法一一展示,如果读者有相关疑问,可私信具体问题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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