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转移财产?别耍小聪明,这招行不通!

来源:蓟州法院

转自:天津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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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在未履行完还款义务的前提下

与另一半协议离婚

并在离婚协议中

约定房屋归另一方所有

是否损害了债权人的权益

构成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协议离婚转移财产?别耍小聪明,这招行不通!

蓟州法院法官抽丝剥茧,调取涉案不动产登记信息、涉案当事人婚姻状况登记信息、银行流水等关键信息,厘清涉案关键事件发生的时间节点,识破当事人“诡计”,最终撤销无偿转让、确认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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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究竟是怎样的?

下面请跟随小编

一起了解一下今天这二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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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

张某向王某借款30万元;

2020年12月

张某与妻子协议离婚,张某自愿放弃婚内两套共有房产所有权;

2021年3月

张某与王某就借贷纠纷达成调解且经北京某法院裁定确认,后因张某拒不执行法院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王某申请强制执行,但张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院终结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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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

王某方知张某将婚内共有房产

无偿转让给其妻

故王某起诉至蓟州法院

请求撤销张某离婚时

将共同房产全部分割给妻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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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

承办法官作出判决,撤销张某离婚时将夫妻共有房产无偿转让给妻子的行为,确认其妻名下房产为其与张某的共同财产;

败诉后

张某妻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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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

李某向赵某借款75万元,用于偿还其以房产抵押担保的借款;

2014年12月15日

李某将该房产过户到其妻子名下;

2014年12月31日

李某与妻子协议离婚,约定该房产归其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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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

赵某诉至蓟州法院

请求确认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由李某与其妻共同承担清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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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承办法官作出判决,确认李某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李某与其妻共同承担清偿义务;

败诉后

其妻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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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常有债务人拒不履行到期债务,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形出现。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和第五百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无偿处分时债权人的撤销权,即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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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必须以诉讼的方式主张,债权人必须通过司法程序,通过法院判决实现撤销权。

.02

起诉时应举证证明:第一,对债务人享有有效债权。第二,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第三,债务人的行为不当影响了其债权的实现。如果债务人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并不影响债务的清偿,债权人无权干涉。

.03

撤销的是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撤销权实现的法律效果只是使债务人的财产恢复原状,至于债权的清偿,须债权人另行向债务人主张。

.04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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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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