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利用工伤证诈骗44万医保 医保诈骗罪如何认定?

来源:大律师网

导读: 被告人宋某和丈夫姜某发现用工伤证拿药可全额报销,每次能开4000元的药,但一个月只能开两次。两人向孙某等4人借用工伤证等材料,在8个月里,冒用他人医保卡累计开具药品44万余元,并将这些药品倒卖出去。

昨天上午10点半,姜某、宋某夫妇被带进法庭。姜某从前在矿山工作,受过工伤,手上有工伤证。按照现有规定,享受工伤医疗保险的人针对特定工伤类型药品,享受百分之百报销比例。而同时姜某也认识不少持有工伤证的前同事。

根据检方指控,2017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宋某、姜某以借用证件取药,并每月支付1500元使用费为由,从被告人孙某、许某(另案处理)、陈某(另案处理)、黄某(另案处理)处借得4人的工伤证、医保卡。在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期间,宋某、姜某冒用孙某、许某(另案处理)、陈某(另案处理)、黄某(另案处理)的证件,多次在北京的医院开医保报销药品,并将上述药品低价卖出。被告人宋某、姜某通过上述行为骗取工伤保险基金共计446378.61元。

检方认为,宋某、姜某伙同他人诈骗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孙某伙同他人诈骗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悉,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宋某和姜某以每月一次到三次的频率,在北京市多所医院冒用孙某等人证件,通过此前获得的处方底方开具骨科药品,后将所开具药品在医院门口、公交站等地以不到原价一半的价格出售。

2018年5月,姜某因人证不符被医院窗口查获,截至查获时,两人已累计开具价值446378.61元的药品,四名出借人分别领取4500元、7500元、9000元、12000元报酬。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已经构成诈骗罪,故判处二人有期徒刑6年,罚金10万元,并责令二人共同退赔涉案金额44万余元。同时考虑到四名出借人的行为虽然已构成诈骗罪,但均具有自首情节,属于从犯,并退缴了违法所得,故分别判处孙某等4人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罚金1万元。

主审法官表示,从涉案数额、罪犯人数、作案次数上来看,本案是北京市近年来最大规模医疗骗保类案件。本案证据相对充分,6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做过有罪供述,转账记录等亦能够佐证犯罪事实;虽然两被告人当庭翻供,但考虑到两人的关系和证据间关联性,可采信度极低,且并不影响本案定罪量刑。

医保诈骗罪如何认定?

夫妻利用工伤证诈骗44万医保 医保诈骗罪如何认定?

没有医保诈骗罪,此项如定罪按照诈骗罪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六条 [保险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

《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的,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报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于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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