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及《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赔偿项目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受伤职工本人月工资×9个月;

二、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为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为前提)=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

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为前提)==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

四、除以上各项赔偿外,工伤赔偿项目还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期间的生活津贴等赔偿。

五、停工留薪期工资:按国家规定享受,但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24个月,在此期间的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查询重庆市停工留薪目录,根据工伤目录确定停工几个月)。

六、鉴定期限生活津贴:该部分生活津贴是指工伤认定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期限的生活津贴,工伤认定书时间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得出时间,间隔几个月,应发几个月的生活津贴,该期间的生活津贴按照可按照劳动者本人工资的70%发放

七、康复费:职工身体尚未康复,确需继续治疗的,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无法确定的,可在实际产生后通过诉讼或者调解解决。

具体赔偿明细见下表:

项目

计算方式

合计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元(本人工资)×9个月

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

7438(社平工资)×4个月

29752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7438(社平工资)×9个月;

66942

停工留薪期工资

(本人工资)*X个月

医疗费

实报实销

鉴定期间的生活津贴

元(本人工资)*X个月*70%

交通费

以票据为准,没有票据的法院酌情处理

康复费

实际为主,可跟医疗费一并支付;不能计算的等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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