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积蓄交首付,离婚时咋成了“共同财产”?

原创 万恒 热搜大连 2022-03-29 08:27

婚前积蓄交首付,离婚时咋成了“共同财产”?婚前积蓄交首付,离婚时咋成了“共同财产”?

用婚前积蓄交了首付,离婚时房产却被要求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经过市区两级法院审理,市民小张交的首付款才最终被认定为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还贷部分才需平分。

一审婚前积蓄交首付咋成共同财产

小张和前妻小丁2013年10月结婚。这场婚姻于2021年春节前结束。持续8年的婚姻给两人的感情经历留下了阴影,还给他们带来了一场官司——两人婚后在沙河口区购买了一套两居室住房。首付款13万元从小张的银行卡划出支付,房子登记在小丁名下;其余38万元购房款贷款支付,贷款期限25年。离婚时,这套房产作为最大一宗家庭资产,需要按比例分割。在房屋价值方面,小张和小丁均认可房屋现价值人民币58万元,剩余贷款25万元。夫妻俩究竟该各分多少,意见相持不下,最后只能起诉到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小张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代理出庭。小张一方称,房子虽是婚后购买,但购房时两人仅结婚一个月,13万元首付款系从小张银行卡支出。因此,要求认定首付款是小张的婚前财产。但小丁一方则不这么认为,首付款系婚后转款,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不同意预先扣除。

一审认为

小张和小丁系婚后购房,且房屋登记在小丁名下,应视为双方的出资均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判决房屋归小丁所有,扣除未偿还贷款25万元之后,小丁给付小张房屋补偿款16万余元。

终审首付款被“剥离” 其余均分

小张接到判决后并不认可,明明房屋首付款就是自己婚前多年积攒下的13万元,怎么婚后一个月就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呢?于是提起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认为,小张和小丁婚后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小丁名下,以小丁的名义向银行贷款,故一审法院判决房屋归小丁所有符合法律规定。

至于首付款和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分割,二审法院认为:从房屋购买时间看,首付款13万元系婚后一个月,从小张的银行卡中转出的,小丁并无证据证明这笔钱系双方共同积攒,所以虽是婚后支付,但不能改变小张婚前财产的属性,现房屋判给小丁所有,理应返还小张的这部分婚前财产。对于房屋增值部分,认定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

终审判决

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改判小张出资的首付款为其婚前个人财产,房屋归产权登记人小丁所有,小丁返还小张婚前财产13万元,并给付房屋共同还贷部分和增值部分折价款9.8万元。

现象“离婚涉房诉讼”日渐增加

王金海律师认为,类似情况夫妻双方最好在购房时清晰约定,可以在产权登记时,提前按出资情况约定份额,如小张占60%份额,小丁占40%份额,而不是完全登记在一方名下,这样就能避免现在的纠纷。但作为多数家庭的最大宗资产,房产往往成为离婚双方的争议焦点。记者从市内各区法院了解到,近年来这类“离婚涉房诉讼”显著增加。其中争议较多的案例多数涉及父母出资、婚前财产出资等情形。

案例

市民孙军和妻子小敏(均系化名)结婚四年,感情破裂离婚。夫妻俩为了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一套住房闹上法院。买这套房时,孙军的母亲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先后支付了定金、团购费和房屋首付款总计48.6万余元。也就是说,这套购买时总价146万余元的房屋,其中三成多房款是经由孙军母亲账户支付的,其余贷款由小敏偿还,房屋则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

离婚时,小敏表示,双方约定由自己一方来归还房贷,这部分出资占房产总额的近七成,所以要求分得65%的房产。而孙军则认为,首付款从其母亲账户转出,应视为孙母出资借款,应予从房产份额中扣除,其余部分一人一半。

沙河口区法院一审认为,孙军主张的其母亲行为系“借款”,因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不予支持。案涉房产现价值220万元,尚有95.5万余元贷款未还,。因双方同意该房产判归孙军,故剩余贷款由孙军偿还,其余房产价值,即220万元现值扣除未还贷款部分,还有124.5万元,双方各占一半。故判定孙军返还小敏房产已还贷部分价值的50%,即62.2万余元。孙军不服判决,向大连市中院上诉,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审判决。

解读出资方及时“确权”很重要

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解读说,夫妻双方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配需要分情况而定。

一方婚前付清全款的情况。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房产证的,就是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情况。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分割问题。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像孙军和小敏的房产诉讼,如果孙军母亲在购房支出时,对给予子女的大额资助作出明确约定,说明是赠与给自己子女一方,还是赠与给夫妻二人,可能会避免这场官司。王金海说,目前不少涉房诉讼,根源都在于购房出资方未对产权作出明确约定。因此,为避免感情破裂后再为财产反目,购房时出资方及时“确权”很关键。

文字: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 万恒

编辑:刘美玉

校对:赵卓

主编: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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