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代办离婚”靠谱吗

有网友近期打开短视频平台时发现,各种法律营销号铺天盖地,这些打着法律咨询服务旗号的短视频账号赫然写着“网上代办离婚,不用见面,七天一次性判离”“垫钱打官司,不赢不收费”等忽悠人的标题。令人哭笑不得的是,这些噱头营销的短视频下方竟然还有不少网友留言询问。那么,忽悠式法律营销会给委托代办的市民造成什么影响和后果?确实有代办需求的市民又该如何选择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1 打着代办旗号高额收费

法院网上立案本是为了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然而笔者在短视频、小红书等平台上看到,一些咨询机构在招揽代办网上立案业务时却公然收取高额费用。这些所谓的法律咨询服务公司利用当事人解决纠纷心切,或者不擅操作手机、电脑的弱点,打着民法典判决离婚新规定、不见面、无冷静期的诱人幌子,收取高额代立案费,并且谎称是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的一部分。

急于结束婚姻的刘女士在网上看到,现在离婚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视频开庭审理,于是委托了某法律咨询营销号在网上立案。承办法官在庭审中多次听到刘女士抱怨:没想到离一次婚立案竟然花费了小5000元。听到此时,法官一头雾水,这笔不菲的立案费从何而来?通过交谈法官得知,原来刘女士网上找人代办互联网立案花费4900元。为了以后不再让当事人花冤枉钱,法官耐心细致地将网上立案的正规渠道及程序告诉了刘女士,并表示网上立案并不会产生额外的高额费用。刘女士听后才了解了真相,但已交给某法律咨询营销号的高额代办费用已无法追回。

2 “雇人”离婚将受司法惩戒

不少代办离婚的营销号不仅收取高额费用,还会使用一些“歪招”,比如称当事人自己不用出面,代办可“雇人”离婚。那么,“雇人”离婚是否合法呢?

王宝和李贝结婚多年膝下无子,再加上二人感情日渐冷淡,一直想要离婚的王宝在某营销号的“指导”下动起了歪脑筋。他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告上法庭起诉离婚,并让自己的一名女性同事冒名顶替李贝离婚。

法院受理案件后,向李贝依法送达法律文书一直未能成功。书记员按照起诉书上的电话联系也无人接听。后经沟通,王宝又向法院提供了李贝的“另一个联系电话”。书记员与该电话取得联系后,该女子明确承认自己就是“李贝”,并表示自己知晓了开庭时间与地点。随后,书记员多次电话联系她,询问其调解意见与其他情况,均被“李贝”以具体意见开庭时再说回绝。开庭当日,“李贝”迟迟未到,书记员电话联系对方,对方“失联”。

因李贝未到庭,法官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安排书记员到其工作单位实地寻找。但沟通过程中,书记员发现李贝对离婚毫不知情。随后,书记员向其确认手机号码,李贝表示自己只有一个号码,王宝第二次提供的并不是她的手机号码。书记员察觉事有蹊跷,当场拨打了“李贝”的手机号,但对方接听后以信号不好为由将电话挂断。书记员又打电话询问王宝第二次提供的手机号究竟是谁的,他先是拒不承认,在多次警示下,王宝承认该号码由自己的同事张可使用。

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最终,法院对王宝提供虚假信息、串通他人冒充被告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进行了处罚,决定对王宝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2万元,并现场送达了决定书。

笔者提醒大家,虽然网上立案方便快捷,但如果要委托他人,应慎重选择具有专业资格的人或机构,例如具备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避免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和个人隐私泄露。另外,不论是向法院提交虚假的身份信息,还是冒充他人或者由他人冒充参与庭审,都是扰乱司法秩序、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都将受到司法惩戒。

3 代办离婚业务须有执业资格

在短视频平台内,打着唬人噱头代办网上离婚的大多是法律咨询服务公司。此类公司不需要通过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主要从事前段性的法律纠纷宣传、接洽业务,真正有了案件,可以直接向当事人推荐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从中收取营利费用。

依据律师法等相关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法律服务公司不得开展律师类业务。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经营范围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而网上接单代办离婚的工作人员往往也没有律师执业资格,更没有执业资格签订委托诉讼代理协议。按照规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 “七天一次性判离”承诺不可信

以短视频平台中常见的宣传“网上代办离婚,不用见面,七天一次性判离”为例,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对于离婚案件当事人出庭做出了明确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因此,“网上离婚,不用见面”是十足的忽悠。

另外,法院是否准予离婚,往往以夫妻感情破裂为标准,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作出应当准予离婚的判决:如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外,还有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以及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因此,在未经法院审理的情况下,作出“七天一次性判离”的承诺,可能构成虚假宣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因此,被忽悠交费代办离婚的,发现对方提供了与承诺不符的服务,可以向其提出退款并中止委托及时止损,也可以向网络平台投诉要求平台介入维权,如果协商不成,还可以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委托合同、退款并赔偿损失。

法官支招

合力整治涉法自媒体乱象

上月起,中央网信办部署开展为期两个月的从严整治自媒体乱象专项行动,与此同时,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上述新措施、新规章的颁布施行,旨在探索运用多种手段强化自媒体监管,坚决遏制自媒体违规营利行为,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首先,压实网络平台主体责任。整治自媒体乱象,破解自媒体信息内容失真、运营行为失度等深层次问题,维护网上信息内容传播良好秩序,需要督促网站平台健全账号注册、运营和关闭全流程全链条管理制度,加强账号名称信息审核、专业资质认证、信息内容审核等常态化管理。

例如在短视频平台中,就出现了代办网上离婚的涉法业务营销。对于上述法律专业化较强的内容,平台应引入网络评价委员会机制,对于低俗、炒作噱头、过度营销、扰乱市场秩序的自媒体账号进行限流或者关停。

其次,对于揽客引流的自媒体账号,将其作为电子商务平台商家进行身份资格认证,并由平台或者在平台监督下设立售后服务或者商品服务评价系统。将法律服务营销、引流账号作为电子商务中的商家对待,既防止出现无律师执业资格而从事律师服务的乱象,又避免消费者在被引导前往其他即时聊天工具中购买服务后,遭遇虚假宣传、套路服务或泄露个人隐私而投诉无门的情况出现。

目前,短视频平台引流到即时聊天工具中实施交易行为,是平台商家主要的商业模式,因此在对症监管中要实施一体化监管措施,尽力消除“此处吆喝,彼处卖货”的跨平台治理困境,将责任明确在引流入口端,将引流商家作为销售方来明确法律责任,避免出现跨平台后真实交易者责任逃逸的情形。

最后,坚持司法微创新,主动解决服务痛点问题。网上代办离婚之所以兴起,就是法院这些年着力解决的便利诉讼问题。如外地务工人员没有办理暂住证,也没有相关收入证明,如何在务工地法院快速立案?法院需要处理好跨区域民生案件管辖权的问题。再者,消除“垫钱打官司,不赢不收费”的“标题党”,这涉及法院对于诉讼费减免缓制度的主动宣传,对于诉讼困难的当事人进行司法救助。还有一些“如何让法官不敢小瞧你”之类的短视频,完全是“标题党”唬人,视频内容其实只是教不懂法的当事人如何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案例,解决方式之一就是法院对首次进入诉讼程序的当事人做好导诉工作,对接法律援助,提供高质量诉讼服务。因此,及时发现司法服务的痛点问题,回应群众关切,也会起到让案件当事人主动远离这些“忽悠式”法律营销号的效果,最终使这些涉嫌虚假宣传的法律自媒体销声匿迹。

(秦鹏博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延伸阅读

婚后共同还贷 离婚房子如何分

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就是谁的个人财产吗?在离婚时,很多夫妻为“房子到底归谁”闹上法庭。那么,作为家庭重要财产的房产,在离婚时该怎样分割?

举例来说,假如在结婚前,王某已由其个人购买并独自还清房屋贷款,房产登记在她名下,那么,该房屋属婚前个人财产。在她离婚时,其配偶无权要求房款补偿。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孳息是指由原物所生的物或权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如果树所结的果实;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物,如银行存款利息等。自然增值是因为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所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劳动、管理等无关,最典型的即为房屋价格上涨。王某在婚前购买的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婚后房屋价格上涨属于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也属于其个人财产,配偶无权分割。

假如王某在婚前购房,自己支付了首付,房产登记在她名下。结婚后,夫妻二人以共同财产(如工资等)继续偿还房贷,那么,离婚时其配偶有权获得相应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王某婚前购买的房屋在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在离婚时应当就该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进行分割。法院在处理该问题时,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综合出资来源、婚姻存续时间、照顾妇女儿童和无过错方权益等因素,依法确定补偿数额。

(华娇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据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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