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污染获赔17万后被控敲诈勒索判缓刑,河南三农民申请赔偿6000余万获赔44万,当事人:将申请复议

华商报记者11月23日上午从当事人处获悉,因举报企业污染获赔17万元,后被控敲诈勒索的河南三农民,于11月23日上午从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法院拿到了国家赔偿决定书:法院决定分别向李旭、李冬志、李基先赔偿14.8万元,同时退还李旭、李冬志罚金3000元及利息。

对于该赔偿决定,李旭等3人告诉告诉华商报记者,这与他们申请的6000余万元相差甚远,将向上经法院申请复议。

举报污染获赔17万后被控敲诈勒索判缓刑,河南三农民申请赔偿6000余万获赔44万,当事人:将申请复议

11月23日上午,李旭等人拿到国家赔偿决定书

3农民各获赔14万余元

法院工作人员当面道歉

李旭告诉华商报记者,11月23日一大早,他们就来到唐河县法院领取国家赔偿决定书,拿到赔偿决定书后,他们很失望,当面向法院工作人员表示不能接受该赔偿决定。

唐河县法院审理认为,李旭实际被羁押303天,按相关规定,应当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113049.3元,李旭申请的339147.9元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李旭实际被羁押303天,给其人身自由、工作及其家庭生活造成了影响,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金。根据相关规定,决定赔偿李旭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李旭提出的赔偿300万元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李旭主张的因缓刑期间监管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律师代理费、个人经营损失、维权支出、名誉损失、污染补偿款利息等,均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李旭主张的后继治疗费,缺乏相关证据予以支持,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负面影响问题,因前期判决对李旭名誉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影响,法院决定将赔偿决定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予以公开,对其名誉进行恢复、消除负面影响;在法院下发赔偿决定书时,工作人员代表唐河县法院给予李旭造成的损害当面道歉。

华商报记者注意到,李冬志、李基先的赔偿决定和李旭的基本相同。

综上,唐河县法院决定:支付赔偿请求人李旭、李冬志、李基先人身自由赔偿金各113049.3元;赔偿3人精神损害抚慰金各35000元;返还李旭、李冬志罚金3000元及利息;驳回3人其他赔偿请求。

对于唐河县法院做出的赔偿决定,李旭、李冬志、李基先说,这个赔偿决定,法院事先没有和他们做过任何协商,他们不能接受。“同时,对于这个赔偿决定,我们有心里准备,将依法向上级法院复议(申诉),该案应该成为全国的经典案例!”

3农民反映污染获赔17万

后被控敲诈勒索判缓刑

华商报此前报道,李旭等3人是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人。2012年左右,当地政府通过招商引资,从南方引进了一家陶瓷生产企业,厂房就建在李旭等人村子周围。2013年陶瓷厂开始生产后,因污染严重,大片麦苗开始枯黄,当年的麦子出现了减产甚至部分绝收现象,居民的饮用水也变咸了。

2014年六七月间,当地环保部门经调查监测,证实陶瓷厂存在废气、废水超标排放现象,其中粉尘排放量“严重超标”。对此,唐河县环保局依法对陶瓷厂作出处罚决定,同时提出了7条整改措施。

因环保部门的7条整改措施未见真正落实,2015年3月,李旭和同村村民李冬志、李基先一起向南阳市环保局反映唐河县环保部门“有法不依、保护、包庇污染企业”,请求环保部门依法执法,责令污染企业立即整改,停止污染。

2015年4月13日,在唐河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及村委会相关负责人的多次协调下,李旭等3人与陶瓷厂负责人在唐河县集聚区管委会办公室签订了污染补偿协议。陶瓷企业决定赔偿李旭等3家16.8亩耕地污染补偿费12万元。

举报污染获赔17万后被控敲诈勒索判缓刑,河南三农民申请赔偿6000余万获赔44万,当事人:将申请复议

2015年4月13日,在唐河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办公室,李旭等人与陶瓷公司签订了补偿协议

2015年5月,李旭等人发现,陶瓷企业的污染问题不仅没有整改,反而有加重的趋势。当月,他们又向唐河县、南阳市环保局反映。期间,唐河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及村委会相关负责人又建议陶瓷厂追加赔偿,让李旭他们不要再告了。

2015年6月9日,李旭与李冬志再次与陶瓷厂签订协议,双方协商由陶瓷企业追加污染补偿8万元,分两期付清。第一期于协议签订当天付5万元,余款在两个月内付清。李旭等人保证从此以后不再以任何理由向相关部门上访企业的环保问题。

2015年8月6日,陶瓷厂负责人通知李旭等人到企业办公室取剩下的3万元赔偿款。当天,因涉嫌敲诈勒索,李旭等3人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此后被逮捕。

2016年6月2日,唐河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旭、李冬志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各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李基先犯敲诈勒索罪,免予刑事处罚。

实际被羁押303天后,李旭等人开始申诉。2017年7月14日,唐河县法院决定再审此案。2017年10月26日,唐河县法院再审裁定:维持该院2016年6月作出的判决。

李旭等人上诉后,2017年12月25日,南阳市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旭等人不服,继续申诉。2019年12月13日,河南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为由,指令南阳市中院对该案进行再审。

2020年7月20日,南阳市中院裁定:撤销该院及唐河县法院之前的裁定(判决),发回唐河县法院重新审判。2020年11月5日,南阳市中院指定方城县法院审理此案。2021年6月21日,方城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旭等3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犯罪,决定对3人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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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9月22日,李旭(右)和李冬志等人向唐河县法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

2021年9月22日,李旭等3人向南阳市唐河县法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申请赔偿总额6000万余元,其中李旭申请赔偿2829万余元(前期申请1819万余万,后期追加1000万),李冬志申请赔偿1837万余元;李基先申请赔偿1684万余元。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编辑 董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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