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能否在交付前撤销赠与?

《离婚协议书》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能否在交付前撤销赠与?

先看一个案例。李某与刘某协商决定离婚,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独生子由李某抚养,二人共同购置的房产归儿子所有。后该房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现在刘某再婚,想要回房子并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对儿子的赠与。

第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生子女的行为,系属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应适用有关赠与合同的法律法规。因此,夫妻任意一方均可以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行使任意撤销权;第二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是建立在原有婚姻关系这种特有关系的基础上而达成的具有人身财产双重属性的合意,不能简单适用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不能任意撤销,理由如下;

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其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是对离婚财产的约定,具有强烈的人身关系属性。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是夫妻对共同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当事人不仅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具有保护、照顾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目的,赠与人不能任意撤销。

首先,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不同于合同法中的赠与,其不应当然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离婚协议的核心是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涉及到子女抚养、财产赠与等变更身份关系后财产关系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关联密切,形成了有机整体。任意一项对产的处分均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与其他财产的处分互为原因、互为结果。在这种情况下,若是允许夫妻一方拥有对赠与行为的任意解除权,将会破坏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尤其是对共同财产分割的整体性。

其次,离婚时,夫妻双方协议将财产赠与子女是基于原有婚姻关系这一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基础,具有保护、照顾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道德性质,具有强烈的人身关系以及道德性质,所以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如非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得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再次,如果有任意撤销权,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为了解除婚姻关系而经过多次磋商才达成的合意,因此,这种合意中就不可避免地发生一方为使另一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而在财产处分方面做出让步、妥协。因此,若是允许夫妻一方享有任意撤销权,将有可能发生夫妻一方恶意利用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以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目的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还将对夫妻另一方,甚至是婚生子女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

最后,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属于附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任意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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