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保护婚姻关系形成的身份权,以当事人平等的法律人格为基础

民法典施行后相关法律梳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编纂民法典作为当前最为关键的立法任务。

最后,在党中央规划部署以及立法机关统一组织下,确立了民法典立法工作的两步走战略并逐步推进。2017 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完成了民由于缔结婚姻关系而形成的身份权,以双方当事人平等的法律人格为基础的。法总则的立法任务目标。2020 年,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中全票通过了我国的民法典。

民法典保护婚姻关系形成的身份权,以当事人平等的法律人格为基础

这法典既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也不是全新的民事法律,而是在以往民事法律框架内展开了进一步的编撰和修订,去除了与当前实践需求不相适应的规定,同时针对实践中涌现出来的新问题和新现象,对部分规定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同时也推出了一些新规定。

编纂民法典的总体思路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以往民法体系的稳定和延续,能够尽可能的降低颠覆性修改给整个司法实践构成的过大影响。在民法典施行后,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夫妻间人身侵权纠纷可适用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

民法典保护婚姻关系形成的身份权,以当事人平等的法律人格为基础

人身权优先保护的规范基础

第一,相比以往民事基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民法典中在保护人身权上的法律依据具有更强的体系性。

首先,我国民法典第 2 条规定,民法调整和规制的对象是拥有平等地位的民事权利之间产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从规制范围的顺位上看,人身关系优于财产关系,充分显现出更为重视保护人身权而不是财产权的立法意旨。

民法典保护婚姻关系形成的身份权,以当事人平等的法律人格为基础

其次,民法领域的人身权主要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而民法典总则编民事权利第 109 条、第 110 条又将人格权进一步细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进一步突出了人身权的重要性。

同样,在民法典人格权编第 990 条进一步明确了具体人格权范畴,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同时也将基于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纳入权利范畴,由此形成了关于人格权的系统规定。

民法典保护婚姻关系形成的身份权,以当事人平等的法律人格为基础

民事法律所保护的重点对象就是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由此将人身权益纳入全面保护范畴。民事主体有权依法支配其人格权益,并具有明显的排他侵害性,由此来确保自身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害。

最后,民法典还明确规定了自然人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身份权,并明确了身份权的严格排他性特征,禁止转让、抛弃和继承。由于缔结婚姻关系而形成的身份权,以双方当事人平等的法律人格为基础的。

民法典保护婚姻关系形成的身份权,以当事人平等的法律人格为基础

身份权是与家庭中其他成员和亲属相对而言的,所有成员之间拥有同等的身份地位,不存在占据优势地位的一方,任何人都不得践踏他人人格,但这一权利以特定身份为前提,随着身份的消亡,其权利也随之消失。

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 1001 条中规定了保护身份权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能够在身份权遭受侵害时具备有效法律依据。

民法典保护婚姻关系形成的身份权,以当事人平等的法律人格为基础

民法典中针对人身权的规定,充分显现出人身权主要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但二者具有不同的地位。人格权所维护的是民事权利的法律人格,最终是要实现人之所以为人的立法目的。因此,人格权是人身权中的主导权利,也是产生其他人身权的本源;

而身份权是以特定的血缘或婚姻关系构成的亲属或家庭关系中相对其他成员而言的地位或权利义务关系,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在实践中,身份权都必然需要以人格权为前提,是一项延伸性权利。

民法典保护婚姻关系形成的身份权,以当事人平等的法律人格为基础

在对夫妻间人身侵权纠纷进行认定和处理过程中,应优先保护人格权,不能为了保护身份关系而忽视了人身权。此外,人身权具有明显的专属性特征,理应存在于人格权和身份权中。

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以及产生的身份权,并不会减弱和消除各自独立的人格权,即基于人身产生的各项权益不会发生实质性变化,同样平等受到法律保护。

民法典保护婚姻关系形成的身份权,以当事人平等的法律人格为基础

同时,人身权的专属特性决定了夫妻之间人身损害的本质,夫妻间人身权遭受侵害,关于这一侵害的损害赔偿归属问题,民法典第 1063 条第(二)项将由于人身权受损而获得的赔偿或其他相关补偿,归属于夫妻一方当事人个人财产。

结合这一规则可以看出,基于人身权的专属特性,人身损害赔偿归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会因为夫妻关系的存在,将由于人身损害得到的赔偿或补偿归属到夫妻共同财产中。因此,由于人身权具有明显的专属性,因此这一权利受损而引发的后果必然也具有专属性。

民法典保护婚姻关系形成的身份权,以当事人平等的法律人格为基础

那么,人身权遭受侵害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就其人身损害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此能够实现侵权责任编关于损害赔偿的多个立法目的,并且与损害赔偿的观念相符,更与有损害就有救济的法理认知相契合。

第二,人格权编将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全部纳入第 995 条的保护范畴,被侵权一方如果在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上遭受了侵害,有权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及这一法典之外的其他法律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由此能够全面保护自然人的正当人格权。

民法典保护婚姻关系形成的身份权,以当事人平等的法律人格为基础

相比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以及侵权责任法分散性规定,民法典中将人格权作为独立一编,体系逻辑更强,充分显示出人格权的重要地位。

人格权是一项绝对权,在行使请求权时应当以不产生损害结果为前提,即便是行为人的行为不完全符合侵权构成要件,只要这一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存在被侵害的威胁时就可行使。而一旦产生了人身损害结果必然会侵害人格权,当然有权提出保护请求或救济。

民法典保护婚姻关系形成的身份权,以当事人平等的法律人格为基础

第三,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第 1091 条是以我国婚姻法第 46 条为基础,将存在其他重大过错行为情形也纳入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范畴,显然能够以这一兜底性条款扩大其适用范围。

而在最高法颁布的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充分说明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则。无过错方处于原告地位,在行使损害赔偿权时依然面临着严格的限制;

民法典保护婚姻关系形成的身份权,以当事人平等的法律人格为基础

无过错方处在被告地位,拒绝离婚也不要求损害赔偿,则可以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另行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司法审判适用法律环节的效能,能对由于夫妻一方当事人出现过错而解除婚姻关系的这一情形下,更有效保护无过错方的正当身份权益。

同时,第 1066 条是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基础上稍微做了部分文字修改。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任何一方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都不得提出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对于这一规定可以理解为,在未解除婚姻关系之前不允许分割,当丧失共同共有基础或者存在重大理由允许分割的情形则除外。

民法典保护婚姻关系形成的身份权,以当事人平等的法律人格为基础

但对于夫妻之间的侵权行为导致失去了共有基础的情形,并没有给出具体规定。再者,第 1001 条明确规定了由于双方缔结婚姻家庭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利如何适用法律进行保护的问题。

在这方面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可直接依据民法典总则编、婚姻家庭编以及民法典之外的其他法律规定;没有相关规定的,可以借鉴人格权保护的法律适用规定。

民法典保护婚姻关系形成的身份权,以当事人平等的法律人格为基础

第四,侵权责任独立成编在立法模式上依然采用了侵权责任的一般性规定,同时附加相对特殊的侵权类型,并且依然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作为特殊侵权,同时给出了专章规定。关于此类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引致适用并没有产生变化。

由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权或财产权受侵害,首先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作为民法典之外的依据,相关法律条文严格区分了不同情形下交通事故责任规则的基本原则,以此来充分保障各类民事主体的正当权益。

民法典保护婚姻关系形成的身份权,以当事人平等的法律人格为基础

民法典内部体系中,总则编以及侵权责任编关于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以及一般侵权规则原则的阐释,相比民法总则、民法通则以及侵权责任法更为经典合理,同时能够共同作为认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赔偿实现的体系化规定

关于夫妻财产制度,基本制度内容没有产生变化,仅仅是修改了个别文字表述以及条文顺序,尽可能规避歧义;

民法典保护婚姻关系形成的身份权,以当事人平等的法律人格为基础

但由于社会中经济形势愈发多元,加上家庭财产投资更为多样,缔结婚姻关系后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和投资收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于个人财产的规定,修改了以往的表述。

即以“人身伤害“表述取代了“身体受到的伤害”,由此实现了法典体系一致,同时把以往的费用范畴,即“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修订为“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显然扩大了赔偿范畴,并且明确规定赔偿或补偿属于被侵害一方当事人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保护婚姻关系形成的身份权,以当事人平等的法律人格为基础

民法典中夫妻财产的法律规范,进一步延续和完善了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确保在司法实践中更具有操作性。

为了进一步提高民法典实施过程中的法律适用效率,2020 年末,最高法陆续颁布实施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所适用相关法律的司法解释、以及适用婚姻家庭编的相关司法解释等。

民法典保护婚姻关系形成的身份权,以当事人平等的法律人格为基础

由此构成了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适用系统,这也为解决本文所研究纠纷类型案件提供了有效法律依据。

民法典颁行前,在法律适用、侵权构成、责任限定情形和夫妻财产制度等方面作为司法争议的重要内容,并非无具体法律规范依据,而是认定时对其所作理解存在差异,所以最终才导致司法实践存在难题。民法典颁行后,更为系统性规定能为妥善处理此类纠纷提供直接适用的法律规范。

民法典保护婚姻关系形成的身份权,以当事人平等的法律人格为基础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夫妻间人身侵权责任处理的司法实践建议

构建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是建立在法律规范基础上的,人身权保护制度同样如此。此项权利的根源在于宪法,这一权利首次出现在 1986 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当中,让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

在此之后,我国又陆续颁布了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侵权责任法以及民法总则等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逐步建立健全了人身权法律保护体系。

民法典保护婚姻关系形成的身份权,以当事人平等的法律人格为基础

在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司法实践经验进行总结的基础上,为了更好的满足社会发展新要求,以民法典为核心的民事法律体系中全面确立了我国的人身权法律保护制度。

认定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夫妻间人身侵权责任的依据,在民法典内部以及外部法律中都可以找到法律渊源。同时,借鉴两大法系关于夫妻间人身侵权责任认定的立法或司法态度转变过程,能够为我国司法实践中更好地处理此类纠纷提供有益启示。

民法典保护婚姻关系形成的身份权,以当事人平等的法律人格为基础

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审判实践中认定的理由主要集中在法律适用、侵权构成、免责事由、夫妻财产制度以及责任限定情形等方面存在争议,并引发了司法难题,此处借助系统性法律规范进行回应,以为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处理此类案件中的人身侵权责任问题提供司法实践建议。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菩提菩提
上一篇 2023-09-19 15:02
下一篇 2023-09-19 15:18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