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监管法律法规 海关相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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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中国海关在其存在的近百年历史中,一向是按照外籍总税务司的通令、指令和政府机关某些单行的规章办事,没有一部完整的海关基本法。洋税务司的意志就是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旧海关的业务规章显然有许多已不适用,亟需制定一部独立自主的海关法,以使改革旧海关和建设新海关有法可依,统一而有效地进行海关工作。为此,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根据政务院的有关指示,于一九五〇年二月下旬组建了海关法规专门委员会,开始了海关法的起草工作。该委员会以海关总署署长孔原兼主任委员,高仕融、李长哲、石云阶、林大琪、殷之钺等五人为委员。下设总则组(第一组)、进出口货管组(第二组)、邮包行李及输运货物监管组(第三组)、验估征税组(第四组)、查私组(第五组),分别负责海关法各篇章的草拟,并于一九五〇年四月七日先将起草计划大纲报送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审批。同月二十日,中财委主任陈云、副主任薄一波、马寅初具名批复同意上报的起草计划大纲,海关总署随即抓紧海关法的起草工作,于同年五月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草案)。

为了使这部海关法草案尽量完善,海关总署一面将其印发给各主要关区征求意见,一面于同年七月召开全国关务会议,对海关法草案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深入讨论,并在综合各方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后,正式送呈政务院审批。

一九五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经政务院第七十七次政务会议通过,周恩来总理于同年四月十八日以政财字第七十号命令公布了该法,并定自一九五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同年四月二十一日《人民日报》以“为建设独立自主的新海关而奋斗”为题发表社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的颁行,表示了热烈的祝贺。

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共分八篇、十九章、二百一十七条。第一篇为“海关的组织、任务与职权”,第二篇为“进出国境货运的监管”,第三篇为“过境和转运货物的监管”,第四篇为“进出口货物的报验、征税、保管和放行”,第五篇为“国际邮递物品”,第六篇为“进出国境人员及其行李物品的放行”,第七篇为“走私和违章案件及其处理”,第八篇为“附则”。

制定这部海关法的主要依据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二十六条关于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第三十七条关于对外贸易管制与保护贸易政策,第三十九条关于管理金融政策,第四十条关于税收政策以及政务院关于关税政策和海关工作的决定。同时还吸收了新中国成立一年多的海关工作经验,参考借鉴了苏联的海关法,并批判地采用了旧中国海关一些可取的作业办法。它的颁布和施行,使国家海关政策及海关工作从法律上固定了下来,成为保护国家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巩固新中国经济国防的重要工具。从一九五一年五月到一九八七年六月,一直执行了三十六年之久,直到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才被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李先念以第五十一号命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所取代,光荣地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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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常相婧

审校: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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