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结算的裁判规则

裁判要旨1

发包人主张《决算委托函》所载内容系发承包双方关于结算的最终意思表示,应当作为结算依据,然而该《决算委托函》出具后相关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并未如约进行,发包人对该事实既未提出异议也未作出合理解释,发包人关于双方在《决算委托函》中就结算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案号:( 2021 )最高法民申 7184 号

最高院认为:根据一、二审查明事实,案涉《施工补充协议书》签订日期早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补充协议书》第二十五条约定,本协议条款如与工程施工合同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2012 年 3 月 19 日,鑫马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又载明“此次招投标造价只为办理手续所用,实际总造价按总包协议结算办法确定”,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系依据《施工补充协议书》结算工程价款并不缺乏依据。鑫马公司称 2015 年 10 月 8 日《决算委托函》系双方就结算依据问题作出的最终意思表示,而该份《决算委托函》中虽有“请贵司以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招投标文件为结算依据进行工程结算审核”的表述,但在《决算委托函》出具后,相关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并未如约进行,二审以该份《决算委托函》系为配合审价向审计机构出具,但最终审计机构并未出具审计结论,双方亦未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对鑫马公司该部分抗辩理由未予采信亦不缺乏依据。鑫马公司称其并未收到审计机构的相关函件,但其对审计机构未按照《决算委托函》开展审计工作的事实未提出异议,对审计机构未开展审计工作的原因也未作出合理解释。鑫马公司仅以二审该部分事实认定错误为由主张本案应进入再审理据不足。

裁判要旨 2

在《建设工程合作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的情况下,发承包双方应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据实结算

案号:( 2021 )最高法民申 7435 号

最高院认为:案涉项目确实存在部分地块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形。黑马公司申请再审提交的证据证明了同一项地块中的 4 #、5 #楼已经补办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不能必然得出原审时案涉 1#、2 #、3 #楼已经具备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条件的结论。鉴于案涉《建设工程合作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黑马公司和众大公司应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据实结算。

裁判要旨 3

施工合同约定如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停工,即按所完成工程量 70% 予以结算,在发包人在先违约且在双方的违约中承担主要违约责任的情况下,按照上述结算方式进行结算依据不足,且对承包人明显不公平

案号:( 2021 )最高法民申 6116 号

最高院认为:景云公司主张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第十条第二项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三)》(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三》)第三条的约定进行结算,即按所完成工程量 70% 予以结算。但根据《补充协议三》《补充协议》的规定,适用上述结算方式的条件是因乙方的原因造成停工。如前所述,湘安公司在施工过程中虽有停工行为,但景云公司在先存在未按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等违约行为,且在双方的违约中景云公司承担主要的违约责任,认定停工全系湘安公司的原因造成,依据不足。故按照景云公司主张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依据不足且对湘安公司明显不公平。

裁判要旨 4

因未取得建设规划审批手续而无效的施工合同结算,应当依照无效施工合同关于折价补偿的规定处理

案号:( 2021 )最高法民申 7536 号

最高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水泥公司至本案诉讼前仍未取得案涉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故原审认定水泥公司与建工集团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无效,并无不当。水泥公司主张案涉工程不符合合同约定“可调价格”的情形,案涉工程应按照建工集团投标时报送的综合单价作为结算依据。经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审认定案涉工程价款应按照“可调价格”计算,并无不当。

作者:李毅律师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菩提菩提
上一篇 2024-04-20
下一篇 2024-04-2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