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哪些遗产可继承?如何订立遗嘱?如何继承房子、存款?

本文主要分三个部分:一是哪些遗产可以继承;二是如何订立遗嘱;三是继承开始后,房产如何过户,存款如何支取。大家可以选择个人感兴趣的部分阅读。

一、哪些遗产可以继承?

法律知识:哪些遗产可继承?如何订立遗嘱?如何继承房子、存款?

1、立法模式的变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2020年的《民法典》相对于1985年的《继承法》,对于遗产范围,采取了正面概括+反面排除的模式。而1985年《继承法》采用的是正面概括+列举的模式

这种立法模式的调整,主要是因为,改革开放以来,公民的个人财富显著增值,可以被继承的财产类型和多样化大幅度扩充。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变化,新的财产形式势必会不断涌现,单纯的列举式的规定,容易影响法律的稳定性。

2、哪些遗产不能继承?

一般认为,有如下遗产不能被继承:(1)自然资源的利用权(例如取水权、探矿权、采矿权、捕捞权、养殖权等)(2)宅基地使用权(特指宅基地上尚未建造房屋;因为房屋是可以被继承的,如果宅基地上建造了房屋,则可以被继承);(3)被继承人生前承租的或借用的他人的财产(包括房屋、机械、设备等)(4)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例如,被继承人甲购买了某种保险,受益人是丙,甲的继承人自然不能继承)(5)与被继承人人身有关的专属债权。(6)被继承人死亡而发放的死亡赔偿金因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抚恤或赔偿,所以自然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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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虚拟财产是否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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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法院报》报道:根据中华遗嘱库的统计,截至2020年6月,中华遗嘱库中涉及虚拟财产的遗嘱共有364份,在2021年开通的“微信遗嘱”幸福留言中,共有3601件留言涉及虚拟财产,占总数的12.18%。

虚拟财产是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的财产类型。

我国《民法典》的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体现了我国法律保护虚拟财产的基本态度。全国人大法工委在虚拟财产进入继承立法研讨会时,大多数专业学者赞成虚拟财产可以继承,但对何为虚拟财产以及那些属于个人的虚拟财产,存在争议比较常见的虚拟财产主要有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网络账号(包括社交账号、网络游戏账号等)、社交账号内的虚拟财产(最典型的就是游戏装备)

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国家不认可其合法性。如果以诉讼方式要求继承,不会获得法院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在第199号指导案例中,通过撤销仲裁裁决的方式进行了阐释。国家当前的政策是不认可比特币的合法地位,如果司法裁判认同比特币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无疑与当前国家政策不符。

而网络账号和游戏装备等,如何处理?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最高人民法院目前的倾向性观点虚拟财产可以独立于网络服务商的数据平台,则用户对其有所有权;而如果该虚拟财产与网络服务商的服务难以分割,则所有权应归属于网络服务商

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倾向性观点似乎对于网络账号和游戏装备的继承不太友好。游戏装备的价值型无可置疑,实际上通过网络买卖游戏装备也司空见惯。而网络账号的价值更无需赘言,具有大量粉丝的社交媒体账号其经济价值是相当可观的;但当前主流的网络平台基本上都通过协议对于账号的流转进行了约定,如微信、QQ等约定“账号不得通过受赠、继承、受租、受让等方式使用”账号,抖音、快手等约定“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借、出租、赠与、转让、售卖或其他形式使用账号”,小红书约定“未经公司统一,直接或间接授权第三方使用账号行为无效”。

实际上,《民法典》之所以无法在继承编直接对虚拟财产作出明确规定,就是不好平衡用户利益和网络平台的管理。所以立法的时机并不成熟,需要通过司法实践去探索。

司法实践对此是什么态度呢?当前司法实践,对于网络账号和游戏装备可以构成虚拟财产已形成共识。但司法实践中,涉及游戏装备的争议,往往发生在玩家与平台之间,最典型的就是网络平台封禁游戏账号。法院往往先论证网络协议的合法性,一般认定其虽为格式合同,但具有法律效力。网络平台据此对违反协议的行为进行封号,具有合理性(例如2022沪0109民初5702号判决书)。

司法实践中涉及网络账号的争议,往往涉及对于账号归属权的争夺,最典型的是MCN机构与网红达人对于账号归属权的争议。对此,法院会根据双方协议的约定(2020粤01民终19618号判决书)、账号的人身属性(2021京0105民初13512号判决书)、账号注册的目的和过程、账号运营情况和运营结果等情况2022渝民终859号判决书)。

这些典型案例,似乎都没有直接触及平衡用户利益和网络平台的管理这个难题。但是,既然司法裁判将MCN机构和网红达人之间的协议作为确定网络账号归属的重要(甚至可能是最重要)的考量因素,实际上就变相突破了网络平台“账号不得转让、赠与、租借、继承”而专属于账号注册人使用这一约定。

笔者目前并未检索到法院对网络账号是否可以继承这一问题作出直接认定的判决书。部分地区例如云南出台了《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和承继公证业务指引》,意在破局,但目前似乎效果也并不明显。

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通过司法形成共识,并在实践中(主要是网络平台),被普遍接受可能是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所以,我们建议,如果决定要将虚拟财产交由子女等继承人继承,不仅应在遗嘱中明确这一事实,而且要列明具体使用方式(例如账号名称、登陆密码登),避免将来继承实际上无法落地。

二、继承中纠纷最大的争议——遗嘱

法定继承,无论是继承人的确定(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还是分配比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法律都规定得比较清晰,往往不容易发生太大的争议。我们此处主要分析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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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份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遗嘱继承纠纷审判白皮书(2022年度)》,指出“遗嘱效力成为纠纷争议核心”。实际上,这是全国法院审理家事继承案件的共识。遗嘱的争议主要包含三个方面:遗嘱的法定形式或法定要件是否具备;遗嘱是否体现了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遗嘱中对继承财产的约定是否清晰明确。我们结合案例,分别展开分析:

1、遗嘱的法定形式。

遗嘱如果不具备法定形式,则其不具有法律效力。遗嘱的形式要件,是非常重要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曾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关于代书遗嘱虽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但确系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能否认定有效”?最高人民法院的回复意见是: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代书遗嘱不宜认定为有效。

在一起打印遗嘱相对于对于《继承法》,《民法典》中对遗嘱形式的变化,主要是增加了打印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案件中,法院认为:遗嘱形式上虽有两名见证人署名,相应录像视频并未反映见证过程全貌,就上述遗嘱存在形式要件的缺失或瑕疵,法院对其效力不予认定

在一起代书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案件中,法院认定:因继承人作为遗嘱的见证人,遗嘱无效。

在一起自书遗嘱案件中,因通篇并非全部由被继承人亲笔书写完成,有多处修改痕迹,并且被继承人表示有不合适的再行修改。故该份文字材料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自书遗嘱,只能算作遗嘱草稿。法院认定不能据此确定继承

2、遗嘱是否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这主要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遗嘱本身是否真实(例如签字是否是被继承人的签字),二是基于被继承人当时的身体状况,这种签字是否是其个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继承案件中,经常会引入司法鉴定。原因就在于,对于遗嘱的真实性存在质疑。而司法鉴定,一般就是笔迹鉴定。笔迹鉴定涉及的问题很多,包括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可参见2022京民申943号裁定书)、如何准备样本、如何对于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笔迹鉴定与很强的不确定性,仅鉴定意见就有9种)。考虑到本文的主题,我们并不展开。

另外一个问题,就是涉及到被继承人身体状况。在有的案件中,基于在案证据(例如病例等),可以证明遗嘱并非是在被继承人有意识能力的情况下出具的,因此其不具有法律效力。

3、对于继承财产的约定是否明确

这个问题大家应该比较容易理解,我们就不展开论述了。

4、我们的建议

第一、尽量采用公证遗嘱。虽然根据《民法典》,公证遗嘱相对于其他形式的遗嘱,不再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但考虑到公证遗嘱本身的规范流程(公证处有严格的遗嘱公证流程)、公证书在公证处备存、司法实践对公证遗嘱的高度认可(海淀法院在报告中抽取了54件样本,有53个被认定为合法有效),而且公证遗嘱不会被质疑真实性(即使有也没有正当理由,为反对而反对),因此涉及公证遗嘱的案件往往不需要司法鉴定(大大节省诉讼流程)。

如果确实无法办理公证遗嘱,一定要严格按照《民法典》对各种形式遗嘱的要件来准备,并且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不限于录音录像遗嘱);并且,对于录音录像除了刻录光盘外,我们建议可以上传到云端等方式保存,甚至必要时也可以上传到个人的社交媒体账号(设置仅个人可见等方式)保存。这样可以在将来发生争议时,下载或展示录音录像以证明遗嘱是被继承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以下是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各公证处其实差别不大)办理继承公证需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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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遗嘱的内容一定要全面、准确。个人名下所有财产进行系统梳理,具体财产的分配列举明确。房子最好明确房产证号(至少也要明确具体地址到门牌号),存款明确到具体银行、账号等。

另外,基于上下文的论证,我们建议,可以将社交网络账号、密码,银行账户、密码,证券账户、密码登明确到遗嘱中,(如果有特殊担心),也建议通过其他方式保证被继承人可以获得,以避免将来导致继承人客观上无法继承遗产。

三、遗产如何继承?

我们主要是围绕房产和存款两种最常见的财产形式,进行分析。

1、对于房产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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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以诉讼方式,无论最终是出具调解书还是判决书,都可以直接拿判决书向房屋登记主管部门要求办理过户登记。

如果不是以诉讼方式,一般不能只基于遗嘱就可以进行过户登记,需要办理继承公证。如下是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需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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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银行存款的继承

如果被继承人将银行账卡、密码等告知被继承人,被继承人可以直接从银行支取存款。但是,在被继承人没有告知账号、密码的情况下,支取银行存款,就相对很是麻烦。

第一、存款的查询。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简化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关事项的通知》,已故存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已故存款人死亡证明、可表明亲属关系的文件(如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凭已故存款人死亡证明、公证遗嘱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单独或共同向存款所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办理存款查询业务。查询范围包括存款余额、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发行或管理的非存款类金融资产的余额。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后,应书面告知申请人所查询余额。对代销且无法确定金额的第三方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告知申请人到相关机构查询。

第二、存款的支付。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符合条件的已故存款人的继承人,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提取已故存款人的小额存款。但是,要求“已故存款人在同一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余额合计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上调本条第项规定的账户限额,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这意味着,如果被继承人的存款超过1万元(或5万元,具体存款机构不一致),继承人是无法提取的

此时,继承人只能按照《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及《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办理继承公证后进行提取。或者是,通过司法诉讼。但无论哪种方式,都会增加很多经济和时间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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