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反映安置到企业后,军龄没有纳入企业工龄

有人反映安置到企业后,军龄没有纳入企业工龄

最近,有些小伙伴反映在被安置至企业时,自己的军龄未被纳入企业工龄,只被计算为普通工龄,企业的这种做法合规合法吗?

咱们针对这个事,认真的分析一下其做法是否合法?

所谓的企业工龄,简单的说就是工人职工在其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

如果退役军人没有入伍的经历,直接把企业工龄计算为工作的初始工龄也无可厚非。

但退役军人有服役的经历,且被安置至企业,如果仍然用1+1=2这样简单的数学计算办法来计算其企业工龄,那就是大错特错了。

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明确: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出现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在《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七条当中明确: 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四十四条明确: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以上是退役军人安置方法针对工龄所做的一些具体规定,针对退役军人的工龄问题,在建国之初,就已经对其进行了详细规定。

比如说:在劳动部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决定当中:第四十条 转入企业工作的专门从事革命工作者及革命军人,其从事革命工作的年限及军龄,均应作本企业工龄计算。

以上只是部分法规的相关规定,涉及这方面的规定还有很多,路哥就不在这里一一列举了。

而部分企业只是针对企业的相关法规来界定退役军人的工龄问题,显然是不合适的。

如果有类似利益受损失的小伙伴可以及时向劳动仲裁部门或当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反映,及时纠正部分企业的错误做法。

因为军龄能否纳入企业工龄涉及个人的利益实在是太多了。

从大的方面来说,主要涉及工资收入,养老待遇和带薪休假等三个方面:

1.工资收入。在退役士兵被安置至企业的工资结构当中,工龄工资,部分津贴、补贴等都会受工龄长短影响。同时,在职称评定中,一般都会对工作时间做出一定要求,而职称又会间接影响工资收入。公务员工资每隔几年,都会有调整,虽然每次涨幅不高。

2.养老金待遇。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一个人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越长,则职工退休后享受的待遇水平越高。机关公务员退休工资的计算方法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

其中,基础养老金的计算方法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而退休费则按照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3.带薪年休假。根据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分别确定,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年休假3天;满5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7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不满30年的,→年休假15天;满3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20天。企业职工的最长是15天,而国家公职人员多了5天,也是是一种福利吧。

总的来说,涉及退役士兵安置待遇方法的规定还有很多,作为退役士兵而言,只有多学法,多依法,并掌握法,才可以做到依法依规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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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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