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工伤知识帖请您收好

  案例一

  休病假期间因病去世,能视同工伤吗?

  原告张女士诉称,其女因患疾病住院接受治疗,一个月后因急性左心衰竭抢救无效死亡。公司在上报工伤认定时,不承认其女伤病死亡是工伤造成,导致人社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被告人社部门辩称,张女士之女处于休病假期间,已脱离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前提认定条件,故不能认定为视同工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人保局调查核实的情况,张女士之女系在休病假期间因急性左心衰竭死亡,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此不符合上述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认定条件,遂判决驳回原告张女士的全部诉请。宣判后,张女士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例二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工作时受伤算不算工伤?

  李某系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者,在某公司工作时不慎摔伤,在工伤认定问题上与某公司产生纠纷。人社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某公司认为,李某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可能,而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必要条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法》并未限制劳动者的年龄上限,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法律法规并未作出禁止性规定,《工伤保险条例》也没有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进城务工农民能否被认定为工伤作出限制性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案例三

  下班途中取款后车祸身亡,能否认定工伤?

  张某(已故)系某公司员工,2020年8月的一天,张某正常上班。17时29分左右离开单位,19时2分17秒,在中国农业银行某分理处ATM机取款3000元。19时13分许,张某驾驶摩托车与刘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当场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张某无责任,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的法定继承人向某县人社局提交个人工伤认定申请书,申请认定张某系因工死亡。某县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某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争议焦点为张某发生事故时属于“上下班途中”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关于合理时间,从张某17时29分离开单位,到19时2分完成取款,再到回家途中19时13分发生交通事故,用时并未明显超出合理时间的范围;关于合理路线,某县人社局向法院提交了证人证言、卫星图、分理处临时停业文件、张某取款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相互印证,证据充分,而某公司并未提交张某从事其他活动的证据。

  因此,综合上述各种因素考虑,张某的行驶路线属于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亦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这篇工伤知识帖请您收好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负责人、法官 闫晓彦

  问:结合案例一,《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有哪些明显特征?

  闫晓彦:《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根据以上两条规定来看,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强调了“三工”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其中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对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虽未要求因工作原因,但也要求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岗位。故对时间条件、空间条件的要求是工伤认定的明显特征。

  问:结合案例二,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即无法建立劳动关系”会不会成为不能认定工伤的原因之一?

  闫晓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 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从前述规定看,“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即无法建立劳动关系”不会成为不能认定工伤的原因,即使无法建立劳动关系,只要存在劳务关系,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问:结合案例三,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常常成为争议焦点,实践中的界定标准通常依据哪些情形来判断?

  闫晓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的四种情形:(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合理路线”是两种相互联系的认定“上下班途中”的必不可少的时空条件,“合理”意味着在一定的范围内即可,并不唯一,相对比较宽泛,应当以主客观标准相结合来进行判断,主观上具有正当性,客观上一般人在同种情形下大概率也会做同样的选择。

来源:辽宁法治报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菩提菩提
上一篇 2023-09-17
下一篇 2023-09-17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