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对共同财产不清楚?不知情就“被负债”?全职妈妈离婚时该少分财产吗?点这里,看解决办法

离婚时对配偶财产状况不清楚怎么办?

如何避免配偶擅自借债,自己“被负债”?

全职妈妈离婚时该少分财产吗?

弱势群体妇女的财产权遭到侵害通过什么途径维权?

近日,中华女子学院教授李明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吴扬新做客《财产申报,密织财产权益“保护网”》直播间,与大家分享了关于妇女财产权益保障的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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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从1992年这部法律首次颁布至今,已经走过了三十多年,如今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治体系日趋完善,为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构筑了坚固的法律屏障。

在保障妇女财产权方面,新妇女权益保障法重点保护的是特定关系中以女性这一特定身份参与的财产权益,比如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妇女在宅基地、耕地补偿等与男子享有一样的权利,做到“证上有名,名下有权”;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妻子与丈夫享有同样的财产权益。尤其是该法确立的财产申报和调查取证两大制度,给人民法院更妥善地处理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提供了立法遵循和法治助力。

离婚财产申报制度是什么?如果不如实申报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

俗话说“结婚看感情,离婚见人品。”在离婚析产案件中,夫妻在共同财产的分割上产生争议的情况屡见不鲜。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立法,是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一大亮点。它指的是,在离婚诉讼中,如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存在较大争议,法院可要求双方对共同财产进行如实申报。

“这个制度的核心在于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个就是双方如实地把共同财产申报之后,和离婚一并处理了,对夫妻双方来讲杜绝后患,以后省得再为这个财产的事去拉扯。另一方面来讲双方都如实申报了,也省得法院再让双方举证,然后法院再去调查,也提高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李明舜教授说。

吴扬新法官还提醒大家,除了要填写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财产,未登记在自己名下但确实是本人的财产也要如实申报,如代持股票,借名买的房、车等。如果隐瞒不报,一旦事后发现新的财产线索,配偶可以重新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此举不但增加了当事人双方的诉累,同时隐瞒共同财产的一方还可能面临少分或不分的法律后果,且严重不如实申报的,可能会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会受到相应的惩罚。“这个财产申报其实也是当事人是否有意隐瞒转移财产的一个证据,劝大家还是三思后果。”李教授建议。

保障婚姻中弱势一方的财产权,新妇女权益保障法还有另一利器——夫妻共同财产“调查取证制度”。在许多离婚案件中,全职妈妈、农村留守妇女等这些婚姻弱势方可能对配偶的经济状况并不了解,如果自己去调查,银行、企业等可能会出于保护隐私的原因而拒绝。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吴法官也给大家两个提示,一是要按照法定程序,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的调查取证申请;另一个是要提供对方的财产线索,比如对方银行卡账户、户名、工作单位等一些基本信息。“个人权利的实现既要依靠法律制度这些外在保障,也需要自身能力的增强。妇女权益保障法总则里就提到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是实现自己权益的一个根本保障。”李教授建议。

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如何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负债”?

如果说对财产隐藏不报还是比较明显的侵占共同财产的行为,夫妻一方通过举债的方式转移共同财产就更加隐蔽了,例如男方在外面借债,妻子不知道,离婚的时候债权人要求妻子一起还钱。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怎样认定?如何避免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欠债”,或是一方通过举债的方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吴法官和李教授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概括为六个字“共意、共享、共营”。“共意”即共同债务应是夫妻两人共同的借款意思表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共债共签”,即使当时一方没有在借条上签字,事后也可追认;“共享”就是共同债务要用于两人的共同生活,比如借款用于还家庭房贷、给孩子交学费、或是家庭生活等;“共营”即借债是用于夫妻共同经营,也可认定为共同债务。

至于网友担心的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负债”,吴法官表示不用过于担心,因为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在债权人,“就是你想让借债人的配偶来共同还债,债权人你得来证明这个债确实是他们两人的共同债务。这也就从源头上很大程度地避免了夫妻一方被负债的情况。因为债权人在出借资金的时候一般是占有主导地位的,他需要有更审慎的态度来出借自己的款项,所以在签订借款协议或出借资金的时候,他要求配偶知情或者签字,在保护了配偶的知情权和同意权的同时也是保护了自己的资金安全。”

既然离婚分割财产时可能会遇到如此多的麻烦,那夫妻双方是不是婚前或婚后做个财产公证或签个财产协议会比较好?对此,李教授和吴法官都认为,婚姻家庭中,“夫妻”这个身份关系是最重要的,财产关系是基于这个身份关系建立的。一方面我们不能忽视财产作为生活物质基础的重要性,但另一方面我们不能让财产关系反客为主。

“如果双方都有意愿,签一个协议避免纠纷也无可厚非,但这不是一个必经的程序。其实对于一些大额的财产,如房子、车子这些,根据购买时间等信息,都能很清晰地判断出财产性质。”李教授说。“如果房产等重大财产中有一些父母出资的部分,想要通过协议避免日后纠纷,就要注意通过正式的书面协议来约定。”吴法官提醒。

全职妈妈离婚时该少分财产吗?

有些人认为,全职妈妈不工作没有收入,离婚时应少分财产。李明舜教授认为,这是对家务劳动价值的严重漠视,“照顾孩子、老人、家务劳动的价值与一般工作不同,既要付出脑力和体力,又要付出感情,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这个价值是一般工作无法比拟的。再者,法律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而不受这种财产来源的影响,夫妻双方谁挣得多并不影响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配。”吴扬新法官表示,民法典中也规定了,对于在家庭中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具体的补偿数额会根据在家承担家务劳动的时间,以及当地的经济情况等综合酌定。

值得一提的是,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条中,除了规定不得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外,还特别提到“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为什么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会出现对男性相关权益保护的规定,这体现了什么立法初衷?李明舜教授表示,我国传统婚姻文化中,多以“从夫居”为主要形式,“上门女婿”往往会受到一些歧视,“人们不会认为女子婚后到男方家生活有什么不妥,却认为男子婚后到女方家生活低人一等,这本质上也是对女性的歧视,没有赋予女儿与儿子平等的地位。”李明舜教授说道。我们法律对俗称“入赘”男性的权益保护,也表明了男女平等的态度,不论是男方入户女方家,还是女方入户男方家,在处理权益时是平等的。“如我们司法实践中处理拆迁补偿利益分配时,不会以是否入赘或是否外嫁来判断,而是结合TA是不是经济组织成员、农村的村民身份,及当地的拆迁政策、拆迁协议中他是否是被安置人等来综合考虑确定他享有的拆迁份额”,吴扬新法官说。

对于家庭关系中相对弱势的女性群体,比如家庭主妇、农村留守妇女、丧偶妇女,如果遇到了财产权受到侵害的情况,有哪些途径来寻求帮助?

吴法官表示,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还是非常完备的,从民法典到新妇女权益保障法,对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一个是照顾女方和子女,还有一个就是照顾无过错方。这两大原则可以很好地保护婚姻弱势群体的相关权益。

还有就是三大离婚救济制度,一是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二是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即如果一方在离婚时面临生活困难,可以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的帮助,保证困难一方的生存利益,帮助Ta度过困难;第三个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也就是无过错方可以请求过错方给予离婚损害赔偿,比较典型的过错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等,都可要求过错方给予一定数额的赔偿。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也增加了一章救助措施,旨在给这些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一个救济的途径,比如可以向妇联组织寻求帮助,打维权热线12338;土地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请求乡政府等要求责令改正;受到了居民村民委员会村规民约这些身份认定、财产份额的侵害,可以要求乡镇政府进行纠正;也可以申请有关机关进行调解;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这次救助措施里头有一个非常大的亮点,就是增加了检察机关可以对侵犯妇女财产权益的案件提起公益诉讼,由检察机关来帮助她维权。从立法、司法、社会救济等不同角度、不同层次,全方位一体化地对我们的弱势群体提供了保护,更好地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李教授说。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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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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