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两个重要竞合之法条竞合

这个概念很多人讲,很多人学,简单抄录并把自己的理解加以说明。

首先说竞合,纯纯的字面意思就是既有竞争又有合作,一般是指同一行为或者范围内有并存的内容,但只能选择其中一个的逻辑现象,如民法上买卖合同中因为标的物瑕疵导致人身伤害的,存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两种主张方式,但权利人只能主张一个,这就是竞合。

刑法上的法条竞合,是指同一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

为什么会存在这个现象呢?

这是因为具体刑法法条中,很多法条之间因为精细化的原因存在特别补充的关系。

1、特别关系:A法条记载了B法条的全部特征和要素,但相对B法条至少还多出一个特别的特征和要素,使之与B法条存在区别。从逻辑看A法条属于特别法条,B法条属于普通法条。

这样在某个犯罪行为只侵犯一个法益时,从形式上就存在触犯了几个法条的现象,如故意毁坏财物罪和故意损毁文物罪,诈骗罪与保险诈骗罪等,都是因为后一罪名又多规定了更具体细致的一个要素,使两个法条存在竞合关系。

2、补充关系:补充法条的构成要素少于或者低于基本法条的要求或者存在消极要素的规定。当然这种情况也可以说是特别关系的另外一种表现形式,如刑法151/152规定了走私特定物品的犯罪,153条规定了走私普通货物罪,后者是前者的补充兜底性条文。

存在法条竞合时,原则上适用特别法条,因为特别法条更具体更有针对性,但有时候为了量刑公平、主客观相一致等情况,在具体情况下也存在适用普通法条的可能性,如行为人以盗窃普通货物的故意盗窃了军用枪支,原则上按普通盗窃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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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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