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贪污罪

关于贪污罪

关于贪污罪

关于贪污罪

(一)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贪污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职务犯罪,与盗窃、诈骗、抢 夺等侵犯财产罪一样,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贪污罪既遂 与未遂的标准。对于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虚假平账等贪污行为, 但公共财物尚未实际转移,或者尚未被行为人控制就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 贪污未遂:行为人控制公共财物后,是否将财物据为己有,不影响贪污既遂 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

问:对于持有、携带邪教宣传品的行为如何定性?

答:为了传播而持有、携带邪教宣传品,且持有、携带的数量达到《解 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根据具体案情,按犯罪 预备或未遂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 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 生产者、销售者岀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 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 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 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 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 确定。

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 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C2UU0心号 自2000年| 2月19日起实施)(节录)

第四条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

(一) 偶犯或者初犯;

(二) 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三) 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

(四) 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

(五)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六) 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

(七) 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21.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

你院《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的请示》(豫检捕〔1998〕11号)收悉。经研究,并经高检院领导同意,答复如下: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冂凵(bybgq.cn)权威整理最高法民事案由

摘自《刑法条文理解适用与司法实务全书》 根据刑法修正案1-10编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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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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