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手记丨故意伤害罪及其辩护

刑辩手记丨故意伤害罪及其辩护

故意伤害案件属于在司法实践中所占比例极高的一类传统刑事犯罪,本人在执业以来办理了十几起故意伤害的案件,每个案件都有不同的感受,在办案中也遇到过很多问题,笔者自己希望以文字的形式予以整理,通过分析、总结,希望对自己以后的办案有所提升。

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以伤害的故意,对他人的身体实施加害,使被害人的伤情达到轻伤以上的后果的行为。

故意伤害规定在我国《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的结果分轻伤、重伤、死亡、以特别残忍的方法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刑期由低到高,可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故意伤害罪有其特别的类型和特点

一、故意伤害案件总结下来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亲朋、邻里矛盾引发型

亲朋、邻里之间为日常生活琐事不能互谅互让,容易产生相邻权纠纷、通道使用纠纷、通风采光纠纷等,彼此之间慢慢存有矛盾积怨。通常是一方在情绪激愤的情况下无理取闹,拳脚相加,把对方打成轻伤,区区小事进而演变为故意伤害案。

(二)地域边界争端型

因宅基地、水井、田地、竹林等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受侵害引起争执并发生口角纠纷,久而久之处理不当酿成故意伤害案件。

(三)婚姻家庭纠纷转化型

由于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婚姻家庭观不同,家庭内部有了矛盾和感情纠纷,因不能正确处理而引发故意伤害刑事案件。

(四)经济纠纷转化型

随着市场经济迅速发展,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往来不断频繁,风险也在不断加大,随之产生的经济纠纷也愈发增多,一旦不理智处理,私自动用武力解决,就会引发伤害案件。

(五)生活琐事转化型

在日常生活中,一些人法制观念淡薄,往往因喝酒、娱乐等其他生活琐事与他人引发矛盾,从而产生伤害。

二、故意伤害类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故意伤害案件大多为激情犯罪,具有偶发性,被告人一般没有预谋,往往因一时冲动导致伤害后果。    

(二)涉案被告人是累犯或有前科的少,多为初犯、偶犯,且文化水平普遍较低,法律意识淡薄。案发后大多数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三)故意伤害案中多数被害人有过错,有的是被害人无端挑衅,有的是被害人动手在先。

(四)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和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小,对其判处的刑罚一般较轻,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缓刑。

故意伤害类案件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刑事辩护律师应当深入了解,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辩护策略,使得经办的案件取得更加有利的结果。

三、实务案例及办案纪实

案例一、陈某某故意伤害罪案不起诉

车某某系外卖职员,2019年10月14日晚十点,其送外卖到昆明一心整形医院大楼。因时间紧急,下单的客户催得紧,车某某到大楼后欲乘坐电梯上三楼,被医院保安张某某拦下。张某某认为陈某某未经其同意擅自进入医院,不尊重自己,于是将陈某某推出医院大门。推搡过程中陈某某的手机及外卖被打落,陈某某也动手推张某某。张某某见推不过,冲入医院大厅提了一个高脚凳,准备击打陈某某时被同事拦下。僵持了十几秒后,陈某某也不想惹事,准备骑电动车离开。陈某某刚上电动车时被张某某持木棍打翻在地,经围观群众报警后案发。立案后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对二人的伤情进行了鉴定,经鉴定张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陈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

当事人委托时,该案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介入后,向检察院查阅卷宗,经过仔细分析,详细阅卷。我们认为,本案中,没有证据可以证实被害人张某某左手掌骨骨折是由陈某某的行为造成。本案的《鉴定意见》、监控视频、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张某某同事的证言,无法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待证事实真伪不明。认定陈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辩护人综合本案的待证事实,全案证据,发表了以下的辩护观点:

一、本案中张某某的左手掌骨骨折,鉴定意见认定系钝器所伤,但是本案中陈某某从未使用过钝器,甚至连拳头都未使用过,仅仅是推搡。张某某的手掌骨折属于何种钝器致伤无法查清,不排除张某某的手掌骨折属于其在使用木棒击打陈某某时,因木棒的反弹作用力致伤。

二、监控视频可以完整反应整个打斗经过,经过专业的视频播放软件,放慢十倍,一帧一帧反复观看,也无法证实张某某的手掌何时受伤,受伤的具体原因。监控视频显示,推搡过程中张某某无任何受伤迹象,其提凳子,双手持木棒击打陈某某头部时,双手并用,相互配合,跟常人并无两样,监控视频无法证实受伤事实、经过、原因。

三、陈某某的供述证实,并不知道张某某的手掌如何受伤,受害人张某某无法准确说出受伤的原因,其陈述模棱两可。办案民警询问其手掌是怎么受伤,其回答应该是自己进大厅提凳子时受伤,是被陈某某打伤的,具体怎么打伤无法说清楚。其同事的证言也证实,并未看到张某某的手掌是怎么受伤的。

四、陈某某的行为还具备成立正当防卫的基础,本案中陈某某对打斗的引发并无过错,陈某某在被推搡过程中反推,不能定性为互殴行为,陈某某未使用任何器械,手段并不过当,防卫结果并未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

经过提交详细的法律意见,与承办检察官充分沟通案情,该案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最终检察院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陈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陈某某被无罪释放。

案例二、车某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大幅减刑

车某某与何某某属于继父子关系,2018年6月22日上午10时,车某某与何某某的母亲戴某某,因孩子发烧送医院的事情发生口角。何某某认为车某某打着自己母亲,质问车某某。争论过程中何某某扇了车某某一耳光,双方扭打在一起,车某某在逃跑过程中,顺手拿了门边灶台上的菜刀将何某某砍伤,经鉴定何某某受重伤二级,事后车某某投案自首。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辩护人反复与被害人及其母亲协商赔偿事宜,经过努力,说服由被告人哥哥向被害人进行了充分赔偿,最终被害人出具谅解书。

结合本案,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本案事发有因,系家庭矛盾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特殊,被害人对矛盾的激化具有一定过错,被告人是家里的唯一劳动力,无犯罪前科,被告人在检察院阶段做了认罪认罚,经过赔偿获得了被害人谅解,轻判有助于兼顾化解社会矛盾。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量刑起点三到五年,经过辩护,该案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最终判处二年有期徒刑。

案例三、杨某某故意伤害罪案自诉人撤回起诉

蔡某某与杨某某是邻居,具有一定的亲戚关系,杨某某常年在外打工,2019年春季回家,发现自家的土地被蔡某某种上药材。蔡某某主张土地属于自己的承包地,双方土地纠纷经多次协商均未解决,于是杨某某将蔡某某种的药材拔掉。一天,蔡某某经过争议土地时,正撞见杨某某拔药材,于是捡了一根木棍击打杨某某,杨某某抢到木棍时将蔡某某打伤。事后鉴定蔡某某受轻伤一级,杨某某受轻微伤。

案发后杨某某主动报警,办案民警对本案进行调查,考虑到特殊情况,并未进行刑事立案,告知双方私下处理。

2019年5月,蔡某某委托律师代理,向马关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要求追究杨某某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当事人家属委托了我,以及搭档王宗贵律师代理本案,经过阅卷,充分调查,结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我们认为,本案成立正当防卫的可能性较小,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希望促成双方和解。我们向承办法官提出,本案因土地纠纷引起,双方具有亲戚关系,共同居住在一个村子,对被告人判处刑罚,不利于解决双方的现有矛盾,容易再次引发更加严重的其他矛盾。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被害人受轻伤一级,在没有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判处实刑的可能性较大。经过多次沟通、协商,法官也对被害人进行了一定的疏导,最终说服受害人接受赔偿,赔偿了对方4万元之后,自诉人申请撤回了起诉,本案取得了良好效果。

案例四、王某某故意伤害案适用缓刑

2020年12月10日,王某某与其妻子在一商场批发鞋子,其妻子因微信零钱不够,A店铺老板将其带到B店铺刷卡付款,被B店铺老板王良某认出。双方之前因为批发鞋子,有750元的经济纠纷,王良某将王某某妻子的信用卡扣留。王某某上前与对方理论,双方理论过程中发生口角,相互推搡、打斗。其中王良某眼部被打伤,经鉴定受轻伤二级,王某某颈部多处被抓伤,经鉴定受轻微伤。

该案经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将王某某、王良某、王某某的妻子传唤到案接受调查。经过协商,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王良某要求追究王某某的刑事责任,之后王某某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家属委托律师时,该案正处于审查批捕阶段,经过会见,向王某某了解案件情况,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因嫌疑人未认罪,并且没有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检察院未变更强制措施。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调阅了全部卷宗材料,经过仔细阅卷,结合在案证据,辩护人认为做无罪辩护的风险较大。征得被告人的意见,多次与被害人协商赔偿事宜,被害人均拒绝协商,并提出高额赔偿。

谈判过程中,家属委托其亲戚介入谈判,对方提出6万的赔偿金额,其爽快答应,导致本案一度陷入被动。对方委托了律师提出损失金额大概6万左右,家属的亲戚认为金额差不多,草率应允,导致赔偿金额过高。最后辩护人与其协商,以现金的形式直接支付给被害人,被害人最终接受了赔偿,向被告人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拿到刑事谅解之后,辩护人迅速与检察院沟通,要求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申请适用简易程序,尽快开庭审理。经过申请,法院也同意检察院及辩护人的意见,立案后,法院在半个月内进行了开庭审理。经过精细辩护,最终被告人被判缓刑,经过短暂的等待之后,被告人被释放。

结语:以上是本人在办理故意伤害类案件的一些具体操作,律师并不追求客观事实,律师的职责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内,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争取对当事人最有利的结果。个案公正才能促进司法公正,如果把法治体系比喻为一座大楼,个案比喻为一块砖,这块砖出了问题,修建起来的大厦本身是有质量问题的。律师靠办理每个案件,对司法公正能促进一点,是一件很有成就感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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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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