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设年」法官微讲堂:《继承法》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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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题:《继承法》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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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讲人:柳毛法庭庭长张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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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继承的概念

继承是公民死亡之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分为法定继承和医嘱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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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遗嘱的指定,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权利。

继承权有以下的法律特征:

(1)享有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享有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其他的组织或国家。虽然法人、其他的组织或国家可以受遗赠,但不能以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的身份取得遗产。

(2) 继承权是财产权。

(3)继承权发生的根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合法有效的遗嘱。

(4)继承权实现的前提是被继承人死亡并且留有合法的个人财产。

三、继承权的取得、放弃、丧失和保护

(一)继承权的取得

取得继承权的根据有两种:一是法律的直接规定;二是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

1. 法定继承权的取得

继承法规定,自然人可以基于以下三种原因而取得继承权:(1)因婚姻关系而取得。(2)因血缘关系而取得。(3)因抚养、赡养关系而取得。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以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之间有继承权;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

2.遗嘱继承权的取得。自然人取得遗嘱继承权必须依据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遗嘱。被继承人只能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选定遗嘱继承人或者对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作出规定,而不能任意选定遗嘱继承人。

(二)继承权的放弃

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后,遗产分割前,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的拒绝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

(三)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的丧失是指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有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剥夺继承权,从而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制度。

1.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四)继承权的保护

1.继承权保护的概念。继承权的保护是指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他人侵害时,继承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从而使继承权恢复到继承开始时状态的情形。对继承权的保护实际上是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行使。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行使必须以继承权受到侵害为前提,它包括请求返还遗产的权利和请求确认继承人的资格的权利。

2.继承恢复请求权的保护期限。根据继承法第8条的规定,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2年内,继承人没有行使其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再给予保护,而且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四、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

2.继承权男女平等;

3.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4.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协商处理遗产;

5.养老育幼,照顾病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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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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