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父灭女婿全家,女儿出谅解书和解并继承家产,3年后终审判死刑

【案例摘要】

人家都说女婿能顶半个儿,女婿与岳父之间应该是很亲密的家人关系。为什么岳父会杀了女婿全家呢?一审犯罪人被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三审再判处死刑,如此的曲折,中间是否有隐情?下面让我们一起走进这个案件。

邹朔与张瑜的恋情开始于一见钟情,二人确认了恋爱关系后不久,张瑜就将男友带回了家见家长。

但是张瑜的父亲张志军对邹朔很不满意,嫌弃他长得太矮,家庭也不富裕,但是二人感情依旧稳定,邹朔也告诉了家里人张瑜的存在,家里人很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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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以后,二人被分到了不同的城市工作,邹朔在武汉,张瑜在四川,二人从此异地。但距离如此之远让张瑜感觉十分没有安全感,因此她忍痛与邹朔提出了分手。

为了维护这段感情,邹朔辞掉了武汉的工作,奔赴四川与张瑜一起工作,这令张瑜感动不已。张瑜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从家中拿出户口本,在民政局与邹朔领了证。

虽然张志军依然厌恶邹朔,但是木已成舟,只能被迫接受。后来二人举办婚礼,进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的邹朔家务活抢着干,把工资卡交给老婆张瑜保管,对家庭尽心尽力。

几年以后,张瑜产下一女,邹朔的父母远在东北老家教学,无法照顾张瑜,张瑜的父母便搬到了邹朔的家中照顾邹朔。随着距离的拉近,矛盾也逐渐加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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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军经常训斥邹朔,邹朔都忍气吞声,但是令他寒心的事老婆张瑜对自己的态度随着岳父张志军的到来也发生了改变。张瑜也对邹朔呼来喝去,二人经常吵架。

后来在一次争吵中,邹朔回家的时候发现家里的门锁都换了,只能在外面租了一个500元的小房间,生活过的很贫苦。这也让邹朔动了离婚的念头,但是法院考虑到张瑜正在哺乳期,因此法院驳回了邹朔的离婚请求。

邹朔的父母来到四川得知儿子的遭遇以后,愤怒不已,想要与亲家交流,合理的解决此事。邹朔与父母来到家中,与张志军商谈。

但是张志军却认为他们是来抢孩子的,暴怒不已。尤其是商量到孩子的抚养问题时,张志军更加坚信他们是来抢外孙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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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军回厨房拿出一把刀对着三人的心脏就捅了进去,邹朔与邹母当场死亡,邹父因延误治疗死亡。张瑜看到这血腥的一幕,劝父亲赶紧自首,张志军随后打电话报警、自首。

张志军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但在二审中,张瑜却对自己的父亲出具了谅解书,原因是张瑜也是邹朔的妻子。

并且张志军在二审中辩称自己属于正当防卫,二审法院判处张志军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不过2021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处张志军死刑立即执行,这起案件最终尘埃落定。

【法律分析】

1.张志军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恶劣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故意杀人罪的会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最低十年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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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张志军一直对女婿邹朔不满意,各种挑刺批评,但是女婿都忍气吞声,这反而助长了张志军的嚣张气焰。在邹朔与邹父和邹母来到家中与张志军商量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时,张志军竟然动了杀人的念头。

张志军手拿一把刀,对着三人的心脏刺进去,按照一般人的思维,应当认识到这种伤害行为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危害后果,所以张志军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张志军连刺好几刀,也有杀人的行为,所以张志军成立故意杀人罪。

而且三人均死亡,造成了多名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危害后果,属于故意杀人罪造成了严重危害后果,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已经达到了刑法所不能容忍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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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他们的判决可以从轻或者减轻,但法院不从轻或者不减轻惩罚也在合理合法之内。

至于张志军提出的自己属于正当防卫,是完全不成立的。公安机关在经过现场取证以后发现,现场无任何打斗痕迹,邹朔一家三口对张志军并无任何暴力伤害行为,张志军是出于故意杀人的意图,而非自卫的目的,所以法院不支持张志军的诉讼理由。

综上,张志军属于故意杀人罪既遂,且杀害三人,情节特别恶劣,四川省高院才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张瑜有权继承邹朔的财产

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财产继承的第一顺位是配偶、子女和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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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邹朔的父母已经身亡,只留下了年幼的女儿和妻子张瑜,张瑜作为邹朔的合法妻子,完全符合民法关于继承人的规定。所以张瑜是有权继承邹朔的财产的。

至于张瑜也是加害人张志军的女儿这一层身份,确实是本案的特殊之处,但是在案件发生的时候,张瑜与父亲张志军无任何共谋,客观上也为实施帮助行为,杀人行为完全是张志军个人实施的,张瑜并未参与。

所以张瑜即是本案加害人的亲属,又是被害人的亲属。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张瑜作为邹朔的妻子,确实是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继承丈夫的遗产。

最后笔者想说的是,面对家庭矛盾,我们一定要理性解决,通过谈判、调解等方式化解纠纷,也可以寻求法律的救济,但是千万不能实施违反法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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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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