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疫苗暴露监管缺陷,致公党中央呼吁制定食品监管渎职罪!

问题疫苗暴露监管缺陷,致公党中央呼吁制定食品监管渎职罪!

药品安全虽然是老生常谈的话题,但却是直接与消费者(患者)的生命安全挂钩,是“人命关天”的大事。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指出,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今年两会,医药卫生领域再度成为备受关注的话题。不少民主党派中央提交的政协提案也建议加强药品质量安全监管,厘清主体、监管等各方责任

近年来,问题疫苗的出现,无疑暴露出监管制度缺陷和药品安全问题的严峻性。对于问题疫苗的出现,民盟中央认为,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我国生物制品批签发监管体系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生物制品安全性和有效性检测以企业自检和委托送检为主,国家只是部分抽检,无法确保每批次疫苗等生物制品质量安全;尚未建立完善的生物制品批签发公示制度,公众不能通过官网查询疫苗批签发合格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社会监督的权利;现行法律法规对生产企业、负责人和批签发机构违法违规操作的处罚力度过轻,与对社会造成的实际严重危害不匹配,不能起到惩前毖后的警示作用。

民盟中央认为,在当前药品安全的严峻形势下,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理应承担更高的药品安全监管义务,并在提案中建议,建立科学严谨的生物制品批签发监管制度,增加符合资质的批签发检测机构数量,明确省、市、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检职责。完善生物制品批签发公示和电子监管查询系统,确保公众能准确及时查询疫苗等生物制品批签发情况,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监督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的氛围。修改完善现行法律法规,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从严处置涉及生物制品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和监管不力等行为。

与民盟中央的建议相似,致公党中央同样认为,刑法作为保障药品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进一步强化对药品安全的保护作用。

致公党中央在提案中指出,刑法中对药品犯罪刑罚对象规定只有市场经营活动主体,但必须看到在药品研发、生产、流通、销售及使用等环节中,都存在着影响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各种风险。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能失效一定程度上会加重药品安全问题。刑罚处罚对象的不完整在一定程度上助推着犯罪。现有刑法体系中已设有环境监管失职罪、食品监管渎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等罪名,鉴于社会公众对药品管理的强烈诉求,建议借鉴上述罪责设计,制定实施药品监管渎职罪,明确法益保护、主体、行为及罪过等方面内容,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药品监管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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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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