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房与他人共管墙 墙体受损责任当如何划分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共管墙而引发室内墙体毁损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陈某夫妇自建六层房屋一栋,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2007年8月16日,田某夫妇因取得相邻宅基地建房,经协商达成《共墙协议书》,约定田某建房座向南边与陈某共墙,共管墙体双方各占50%的产权。田某共墙建房完成后不久,陈某房屋共墙体一至六楼出现裂缝,并导致住房室内墙体开裂。经双方多次沟通,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经鉴定,陈某自建房屋属于无正规设计、无正规施工企业施工的自建房屋,设计标准和建造标准较低,房屋的整体性较差,抵抗外荷载的能力较差,其共管墙在田某私宅建造过程中的开槽的影响下,导致裂缝不断发生和加大,现有情况被鉴定处于危险状态。陈某诉至要求田某赔偿共墙过程中造成房屋损坏所产生的房屋维修费90000元,并承担产生的鉴定费等相关费用148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协商共墙后,共管墙出现开裂和陈某房屋小部分室内开裂的损害结果,根据鉴定意见,陈某自建房屋属于无正规设计、无正规施工企业施工,设计标准和建造标准较低,房屋的整体性和抵抗外荷载的能力较差,是造成该上述损失结果的次要原因。田某在房屋建造过程中的开槽施工时,没有引起重视,在搁置房屋楼板的荷载作用下,共管墙体基础增加了新的荷载,导致新的沉降产生,致使不断发生裂缝并加大,开槽施工是造成上述损害结果的主要原因。综合双方的实际情况和造成共管墙开裂及陈某小部分室内房屋的小裂缝的因果关系、原因和过错,认定田某应承担本案60%的主要责任,陈某承担40%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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