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提供担保时 可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担保人提供担保时 可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编辑同志:小明以自己经营的门店名义,向信用社贷款30万元,信用社要求小明提供担保。小明找朋友王某为自己提供连带担保责任,请问王某如何让自己的担保有保障呢?

读者:万肖菊

万肖菊读者:根据《民法典》规定,在第三人提供担保物权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出现债务人无力偿还款或出现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情形时,担保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第三人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基于担保合同以及为债务人承担债务这一法律事实向债务人追偿。为保障自己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向自己提供担保,此担保即《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中所述的反担保。王某为保障自己的追偿权,可以要求债务人小明依照法律规定提供反担保。需要注意的是,反担保需采用书面形式,需要办理登记或转移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移占有手续;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担保之后,才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可向第三人提供担保;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只有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以上三种之一的担保方式后,才能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本期信箱由江苏连云港岗埠法院李坤晓、李德勇提供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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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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