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主张二倍工资未获支持,因她的岗位很特殊…….

员工主张二倍工资未获支持,因她的岗位很特殊.......

公司与人事主管的争议

究竟孰是孰非?

人事主管离职

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

员工主张二倍工资未获支持,因她的岗位很特殊.......

2019年5月,黎女士(化名)入职A公司,担任人事主管,负责人事行政的全面管理工作。2020年11月,黎女士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因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等发生争议。黎女士申请劳动仲裁。

黎女士表示,自己任职期间,公司从未与自己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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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表示,公司与员工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等人事档案都由人事主管也就是黎女士负责统一保管。为证明所言非虚,公司申请人事科员工和主管人事工作的副总出庭作证,并向仲裁庭提交了公司员工名册及其他员工的劳动合同。公司怀疑,是黎女士为了取得二倍工资,故意拿走了自己的那份劳动合同。

仲裁裁定,公司需支付黎女士二倍工资。公司不服,向慈溪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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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黎女士的入职资料显示,在加入A公司前,她曾在B公司担任人事主管长达6年半。后又在C公司担任过2个月的市场经理。

黎女士入职后,担任A公司人事主管一职。人事主管是人事科主要负责人,人事科工作包括:员工入职、离职等相关手续的办理;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与日常管理;员工人事档案的建立、存贮与管理;员工薪酬的核算、发放;员工培训、招聘及发展等。员工人事档案存放于人事主管办公室。

上述事实,原被告双方均予以认可。

黎女士表示,自己虽是人事主管,但部门的工作并不都要由自己经手,签订劳动合同的具体事项由部门员工负责,自己没有义务主动提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且人事档案的钥匙也不归自己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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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岗位职责要求

法院判决公司可不支付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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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本案中,对于公司与黎女士是否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词,但根据公司提供的其他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以及双方庭审中的陈述,可以确定公司建立了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并且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由人事科负责。

法院认为,二倍工资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惩罚性赔偿促进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而非让劳动者从中谋取超出合理劳动报酬的额外利益。本案中,黎女士是公司人事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人事档案就保存在她本人办公室,无论钥匙由哪名员工实际保管,黎女士作为主管,均有机会接触劳动合同,知道公司有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同时,黎女士在入职前有6年多的人事管理经验,对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及不订立的法律后果是明知的。因此,即使公司未与黎女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作为勤勉负责的部门主管,黎女士也应主动向公司要求订立书面合同,避免公司因违反法律规定被追究法律责任,更不能利用公司管理中的疏忽(还是自己主管的人事部门的疏忽)使自己从中获利。黎女士辩称,实际负责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是人事部门其他员工,故其没有义务主动提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法院认为,该行为与其作为人事主管的岗位职务职责要求不符,该工作态度与“敬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对这一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无需支付黎女士二倍工资。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来源:慈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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