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释法:隐私权的可克减性|为公共利益让渡个人隐私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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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的保护受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当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发生矛盾时,应当优先考虑公共利益,在一定范围内人的隐私就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但让渡个人隐私的认定并不是片面的,须符合严格的标准。

【背景案件简介】备受瞩目的杭州“保姆纵火事件”造成一位母亲和三个孩子死亡,曾引发广泛关注。案发后有声音称“遇难女主人的丈夫林生斌有作案嫌疑”,林生斌当时向媒体称,案发当日凌晨,他乘坐飞机从广州飞往杭州,不在案发现场。导演、作家刘信达长期关注此案,对林生斌的言论持怀疑态度。2021年9月,刘信达向多家航空公司查询林生斌的出行记录后称,均未发现其在2017年6月存在飞行记录。之后,他将查询林生斌飞行记录的通话录音发布在微博上。2022年5月,林生斌将刘信达、微博平台运营公司告上法庭。今年1月,法院判决刘信达构成对林生斌隐私权的侵犯。刘信达不服判决,认为自己是正当的舆论监督,遂提起上诉(据4月26日红星新闻)

本案引发争议的法律上的焦点行为人将“飞行记录的通话录音披露”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

导演、作家的职业角色对个人隐私的披露,是否属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本文专注于普法角度,只代表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今日释法:隐私权的可克减性|为公共利益让渡个人隐私的认定标准

一、隐私权的可克减性:隐私权的保护受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

1、隐私权的实质,是法律基于维护个人尊严和个人自由的考虑,需要保护个人隐私。

民法典的一大进步是强化了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隐私权不仅是对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的个人隐私保护,还对信息主体的姓名、住址、生物识别信息、行踪信息等都可以纳入该范畴。故查询飞行记录的通话录音依法属于隐私权保护的客体。

今日释法:隐私权的可克减性|为公共利益让渡个人隐私的认定标准

2、公共利益的概念:“公共利益”一直是法学中最重要的概念,公共利益强调的是社会的整体利益。

我国法律上没有给公共利益有明确的定义。一般来说指:公共利益是共同体成员的整体利益,超越于个体利益之上的独立利益,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公共利益的内容具有一定的弹性,它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且公共利益比个人利益更为持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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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需要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考虑对个人隐私权的享有范围做出必要的限制。

个人隐私原则上受法律保护,但当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隐私保护的法益在公共利益面前受到克减。公众让渡部分个人隐私,必须基于公共利益,出于公共需求。《民法典》规定,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而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出于公共利益让渡隐私权时,也必须为基本的公民权利和个人利益确立适当的保障。

1、公众认可的那些可以促进其整体利益福祉的信息或报道:包括识别不法行为和不法行为者,维护公共安全和国防,遏制大规模流行病的扩散等,可以以公共利益为名克减个人的隐私。

2、新闻媒体享有的新闻采访权利是一种相对权利。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受到法律保护。“出于公共利益”是新闻秘密采访获得合法性的依据。

新闻媒介的活动可能会侵入了构成法律意义上隐私的信息空间。如果公民的隐私涉及公共利益,就不纯粹是个人私事,而是社会公共事务的一部分。因此人们有权了解,新闻媒介有权予以报道,此时个人私事要让位于新闻采访,隐私权应做适当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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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即便新闻记者在进行涉及个人隐私相关的采访时,也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也不宜采取偷拍、偷录或其他对隐私权造成损害的方式,不得侵害他人的人格权。以免侵犯普通公民与公共利益无关的隐私权。

作家等职业不是新闻记者,法律并不赋予除新闻记者以外的任何职业主体拥有采访权,特别在全面都可以是自媒体的时代,更不能以自媒体的名义对他人的隐私权造成侵害。

三、个人隐私的保护与谋求公共利益的要求须符合对等性的原则:

1、关于公众人物如娱乐明星、网红等特殊群体的隐私权问题:

涉及到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关系时,因公众人物的活动涉及到为自己个人谋求公共利益,从公众领域获取个人利益的特点,故基于从公众合理兴趣的角度,须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必须让渡自己的相关隐私信息。社会公众人物,他们的很多信息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联,已经不是个人隐私。

今日释法:隐私权的可克减性|为公共利益让渡个人隐私的认定标准

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须遵循对等性的原则,如果你不愿意让渡,不愿意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那就退出为自己所谋求的公共利益。

2、个人隐私的让渡必须建立在合理合法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基础上:

1)一旦个人隐私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关联,就表明其不具有隐私的特性。

比如普通人违反了法律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因卷入引人注目的特殊事件及其他原因时,而成为“非自愿性公众人物”,其隐私权的范围则较普通人正常情况下相对缩小。让公众知道有关情况,其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对一些违法犯罪行为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进行揭露和批评,以引起社会公众的谴责,维护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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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但任何个体,均没有侦查权、执法权,用“私人侦探”式的非法手段介入刑事案件调查,本身就已违法了。且公安机关已经向社会公示排除刑事案件的情况下,擅自在网上发布个人信息或者隐私的相关内容,确实已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作者:王洪ˡᵃʷʸᵉʳ【以法为剑】 云南恒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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