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过看守所,算不算坐牢?

除了被判无罪的特例外,其余都算是坐牢。

进过看守所,算不算坐牢?

什么叫坐牢?坐牢指的是被关在牢里或监狱中,也就是短期被剥夺人身自由。

再看看监狱的定义,狭义的监狱就是通常的刑罚执行机关,像无期徒刑,剩余刑期超过3个月的有期徒刑等都由监狱执行。

而广义上的监狱,指的是一切关押犯人的场所,像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地方都可以被称为监狱。

结合坐牢与监狱的定义来看,进看守所肯定算是坐牢。

其实简单的来理解,服刑就是我们常说的坐牢。

看守所是临时羁押犯人的场所,主要关押三类人员,一是被依法逮捕的人,二是被刑事拘留的人,三是被判刑后,剩余刑期不足3月的人。

进过看守所,算不算坐牢?

前两类人未经审判,被称为嫌疑人。后一类人则是被判刑的犯人,由于刑期太短,不便送往监狱,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犯人,若是没有拘役场所,也可放到监狱执行,远离监狱的,则可放在看守所内执行。

由此可知,被关押在拘役所、看守所、监狱等收押机关的人,都可被称为坐牢。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都由公安机关来执行。而对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剩余刑期大于3个月的罪犯,都由监狱来执行刑罚。

但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被关进看守所后,侦查机关的证据不足或是法院判决无罪的人,自然不能算坐牢。

进过看守所,算不算坐牢?

治安拘留最长时间为15天,刑事拘留最长时间不超过37天。犯罪嫌疑人从被警方传唤,到法院审判前,都会被关在看守所。

这个关押时间段,理论上最长为157个月,也就是13年零1个月。这里面包括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及发回重审等程序。

根据相关规定,法院对嫌疑人判刑时,看守所的羁押时间可以折抵刑期。如果剩余刑期不足3个月,则继续在看守所执行,没必要再送往监狱服刑。

还有一类特殊情况,就是死刑犯。根据规定,死刑犯通常不在监狱服刑,都会被关押在看守所,等待死刑执行。

进过看守所,算不算坐牢?

被刑拘的人,通常都是刚进入看守所不久的人。这些人可能被取保候审,也可能要报检察院批捕,需等待处理。

这里面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如果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被判无罪,则不能算是坐牢,也不会留有任何案底的。

被批捕的犯罪嫌疑人,通常要经过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阶段。最后就是看剩余刑期,决定是否被送往监狱执行。

所以说,进过看守所的人,只有一种情况不算坐牢,那就是取保候审被判无罪的人,其余的都算是坐牢。

进过看守所,算不算坐牢?

只要是因犯罪而被剥夺人身自由,不论是关在拘役所、看守所还是监狱的,都可被称为坐牢,这其中就包括拘役。

就算是被判拘役一个月,那也是坐牢,看守所也是如此,除了被无罪释放的。

依我之见:‘’进过看守所百之百的算是坐过牢‘’。

为什么说进过看守所算坐过牢呢?

一,什么叫‘’坐牢‘’?在我国因构成犯罪被判处‘’拘役‘’以上被剥夺人身‘’自由刑‘’的就叫坐牢。而判处拘役刑的首要前必须是行为人触犯我国《刑法》构成犯罪之人才会坐牢。既然说到必须有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犯罪事存在,各办案机关依职权和犯罪嫌疑人具有的‘’两危害性‘’,即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个人人身危害性‘’,依法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或逮捕措施,而这两种强制措施就是将其‘’关进看守所‘’,剥夺其羁押期间的人身自由丶通迅自由等‘’类似于罪犯坐牢‘’。

那么,又为什么不仅仅是类似于坐牢而就等于坐牢呢?理由还有如下几点:

A,关进看守所的人,依法都必须是判处拘役以上剥夺人身‘’自由刑‘’的刑事犯罪涉案之人。

B,办案机关依法结案时,对于判处拘役丶有期徒刑的罪犯前期被刑事拘留关在看守所的时间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这不正是‘’关看守所等于坐班房‘’吗?

C,法律规定:判处拘役的罪犯执行场所,以及有期徒刑罪犯剩余刑期在三个月的可在看守所执行,这不正是‘’关看守所就是坐牢‘’吗?

d,如果关进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最终公安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作无罪不起诉(含存疑不起诉)丶法院判处无罪的,以及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的冤假错案和依法必须对‘’关看守所‘’的错误‘’坐牢‘’进行赔偿,赔偿标准‘’关看守所和坐牢‘’是完全一样。

e,看守所对被羁押的人与牢房的监管手段措施均一样,甚至看守所比监狱更严厉,连通信权都是剥夺了的,而坐牢期间是有有限的会见权和通信权利。

综上所析一一一‘’进过看守所百分百算是坐过牢‘’。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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