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债权债务概括转让,必须经合同对方当事人同意

【关键词】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 债权债务概括转让 当事人同意

【案例索引】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阜新中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最高法民再287号】

【再审事实与理由】

《承包经营合同》第三条约定虽然提到中林物业要替中林实业承担债务,但并未明确提到“债务转让”,更未提到债务人变更,该条的约定并非债务转让,中林实业的债务人地位并未发生改变。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在未经其债权人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即使《承包经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债务转让的内容,对于债权人也没有约束力。在中林实业的债务人地位未发生改变的前提下,《承包经营合同》中约定由中林物业承担中林实业的部分债务,不属于债务转让,更像是一种债务加入。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承包合同涉及到了合同以外有关权利主体的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包括中林实业与辽工大入住学生公寓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中林物业承担中林实业对外所负债务(包含中林实业欠辽工大的3600万元债务)、从合同签订当年开始辽工大学生公寓的收入归中林物业所有等内容。

从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的内容来看,不能直接得出中林实业与辽工大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及相关债权债务已由中林物业概括取得的结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关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当事人。本条规定债权债务一并转让,理论上称为债权债务概括转让。债权债务概括转让,必须经合同对方当事人同意。因为债务转移须经债权人同意,概括转让中包含了债务转移,由此须以相对人同意为生效要件,不然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承包经营合同关于中林实业将其与辽工大的合同权利义务及债权债务概括转让给中林物业的约定,必须经各方同意。

【法律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本裁判观点系孟令权律师根据裁判主文理解整理,可能存在误解原判本意情况,仅供自我学习,不争不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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