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律师为什么要给坏人辩护?

来源:找法网

坏人的标准是什么?

是触犯刑法的人,还是在民事上有过错责任的人?还是说只要在道德评价上得了负面评价的人就是坏人了?如果是前两者,在法院裁判之前,律师怎么知道此人是好是坏?

谁又有权界定这个人是不是坏人?我想肯定不是我,也不是在电脑面前打字的你!想要回答这个问题,似乎要回到上面的问题上才可以——坏人的标准是什么?

而且就算是坏人,也有大坏人和小坏人的区别。如果没有辩护,小坏人可能和大坏人受同样的处罚,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善的惩罚,对恶的纵容。

为什么律师要给坏人辩护!

首先,在法律里面并没有“坏人”这个说法,有的只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站在被告席的人也不一定是坏人。聂斌、赵作海、佘祥林都曾站在被告席上。

“犯罪嫌疑人”“被告”“罪犯”也是法律上的人,他们在诉讼过程中也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而这些权利也需要保护。

而这些人在面对国家权力的时候,显然属于弱势地位,需要律师为他们争取应有的权利。

而且,根据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在未被依法确定有罪以前,应当被视为无罪的人。要是有人问:“有什么根据把未被宣告为犯罪的人都推定为清白的人呢?”可以明确地告诉他:在任何一个国家,上至共和国总统、总理,下至每一个普通百姓,几乎谁都无法用证据证明自己或别人从未有过故意犯罪或过失犯罪的行为。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在法律上推定他们为无罪的公民。反之,如果只是在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时,才允许他们在法律上取得一个无罪公民的资格,有多少人能够经常地、随时随地以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呢?假如一定要套用实事求是的原则,就只好作出这样的规定:“任何人在未被证实为无罪以前,法律也同样不承认其为无罪公民。”这样一来,绝大多数公民岂不是都要被归于犯罪嫌疑人之列?

其次,就算“坏人”也享有辩护权。

辩护权是指导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被控告、被追究的犯罪,从事实、证据、法律、处刑等诸方面进行申辩、反驳、反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处理的权利;是指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而进行申辩活动的权利。辩护权,这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不以好坏,甚至不以法庭宣判之后的罪与非罪为转移。辩护权可以放弃,却不可剥夺,无论基于什么借口。

再次,保证了程序的正义!

法律不仅追求实体正义,也追求程序正义,当二者发生价值冲突时,法律优先选择程序正义。

这里的实体正义是指让犯罪的人受到刑罚;无罪的人不被定罪;罪刑相适应;

程序正义,是指过程的公正。指诉讼参与人对诉讼充分有效的参与,程序得到遵守,程序违法的时候能够得到救济。

律师代理“坏人”的案件,不仅保证“坏人”应有的权利得到实现,而且监督公权力的滥用(如刑讯逼供),保证程序公正。

最后,要明白这是一种职业,律师也要生活的。在法律的范围允许的范围内,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当事人辩护,为什么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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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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