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权为何要从侦查阶段开始?

刑事辩护权为何要从侦查阶段开始?

有没有遇到这样的情况,案件报捕了,作为律师和家属,却不知道该如何撰写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原因是,会见嫌疑人,发现他大脑混乱,表达不清,说不明白案件的关键要点,也弄不清楚其在整个案件中的地位、作用,涉案数额,以及其他与案件密切相关的细节。

这个时候,要保障当事人的辩护权,就需要阅卷,掌握完整的案件材料,才能提交真正有价值的法律意见。

试想,如果法律意见仅仅靠猜,是不是很滑稽?

虽然我们都知道逮捕只是一种强制措施,并不具有刑罚的惩罚功能,司法机关也认为百姓把逮捕措施与有罪判决甚至刑罚等同起来,是对强制措施的误读。

但司法机关在决定逮捕与否的时候,是否真的做到了仅仅把逮捕作为一种强制措施,而非对行为的定性或量刑的考量了呢?

我们从司法实务来看。

公安刑事立案的案件,即使他们也认为案件的情节轻微,最多缓刑,甚至也可能做不起诉处理,但是囿于考核和各种可能的责任追究等,即使明明不可能逮捕的案件,也会羁押到30天后,向检察院报请逮捕。

至于检方捕还是不捕,他们并不是太纠结,执行决定就是了。这样不管案件最后怎么处理,都不会影响到个人。算是给自己的职业安全上了一道保险。

但是,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原本不需要报捕,可以由公安直接取保的嫌疑人,也进入了报捕环节,延长了羁押期间,占用了更多的司法资源,浪费了人力物力。这加剧了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

二是这里隐含了一个特别不寻常的情况,就是公安侦查阶段,律师不能阅卷,侦查人员也不会告知律师和当事人案件具体情况。这就导致案件报捕后,律师不能阅卷,只能通过会见来了解案件情况。而公安和检察院是能够全然阅卷的,他们掌握案件的全貌,知道在案的证据有哪些,是否能够认定有罪、可能的量刑等等。

信息如此不对称的情况之下,如果嫌疑人能够保持清醒头脑,较好的配合律师,说清楚案件的来龙去脉,律师还能了解相对完全的案件事实,以此提交的法律意见,能做到一定程度上的言之有物,说理清楚,并找到相关的法律依据。

但是,在看守所和司法机关的强制下,当事人多数不是法律专业人士,没有侦查知识,不懂侦查人员讯问时,哪一句是坑,也不知道讯问所指向的侦查方向,在完全封闭的空间里,容易迎合侦查人员;一些记忆不清楚的问题,在侦查人员的引导下,也容易给出肯定的,有时甚至是拔高对自己不利的情节等等。

在这种情况下,对报捕的案件,如果不给律师以阅卷权,如何保障此阶段当事人的辩护权?

未能让律师阅卷的逮捕案件,如果在后续发现是错案,或者是冤假错案,由于司法机器滚动的惯性, 纠正的成本极高,而且效果不尽如人意。如果律师充分阅卷,及时发现案件存在的问题,及时与司法机关沟通交流,很可能在报捕阶段就杜绝了冤假错案的问题。

律师,与司法机关的目标一致——让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回到法律规定,刑诉法第60条规定,“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这条规定,明确逮捕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必须“有证据证明”。自然是包括在卷的所有证据,不仅仅是司法机关认为“有证据证明”,也需要律师和当事人认为“有证据证明”。

2.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是首选。也就是说,能够用这两种不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就不强制剥夺。

3.是否逮捕,还需要判断嫌疑人是否有“社会危险性”。这是“逮捕必要性”的基础,否则,即使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仍然不能逮捕。

但司法实务中,逮捕的条件把握过宽,对证据的要求不严,对社会危险性的把握也仅仅是承办人的个人感受,并没有明确的标准,法律也没做明确规定,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并不必然成为首选,这就导致逮捕率居高不下,即使最高检一再强调少捕,但是与西方相比,我国的逮捕率仍然偏高。

如果要严格执行刑诉法,把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落到实处,就需要在侦查阶段,尤其审查逮捕的7天之内,赋予律师阅卷权。

原本,侦查和检察双方代表国家行使侦查和逮捕权,由于国家权力的强大支持,作为另一方的当事人和律师,已经处于明显劣势,如果再不给其阅卷权,会导致控、辩双方的力量进一步失衡

辩护权要落到实处,保障律师阅卷权是关键一环。

当然,实务中,确实有些地方在探索,侦查阶段让律师阅卷,不但没有影响侦查,反而让审查逮捕工作更加严谨,做出逮捕决定的时候,由于律师能够实质性地参与案件审查,这就让案件的细节和证据,以及社会危险性等的证明标准逐步明晰。这,就是司法的进步。

期待司法机关放开审查逮捕阶段律师的阅卷权。

——END——

*往期导读:《劳荣枝二审辩护词拆解》《无罪辩护最好请哪种律师?》、《一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改判的概率有多大?》……

*作者简介程纪念(小猫),做过4年大学教师、某省级检察院13年检察官,现为上海执业律师。擅长办理经济金融犯罪、职务犯罪、企业合规与风险防范、婚姻家事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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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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