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购房合同补充条款中有约定 律师费也算损失

来源:【青岛信网】

王女士曾在西海岸新区的中铁博览城买了一套房子,但因为房屋漏水这一问题与开发商青岛中铁西海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博览城”)打了两次官司。第一次,王女士要求中铁博览城承担房屋漏水造成的损失,第二次则是为了第一个案子的律师费。信网(热线0532-80889431)了解到,在诉讼请求中很少有原告将律师费列入其中,但王女士这么做是因为在她与中铁博览城签订的购房合同补充条款中,明确将律师费也纳入损失当中。

房屋漏雨起诉开发商 后因律师费再次告上法庭

为了一套房子,王女士跟开发商青岛中铁西海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打了两场官司。

2017年11月,王女士购买了中铁博览城的一套精装修公寓,但在被通知交房时,她就发现这套新房有漏水的情况,大雨过后屋内的地板、榻榻米都有不同程度的泡水损坏,这一问题也严重影响了王女士入住新房的进度。为了解决房屋漏水的问题,开发商来维修过,王女士也自己请人修过,但直到双方对簿公堂,漏水的房子到底有没有彻底修好,仍旧是一个未知数。

王女士认为,因房屋漏水导致自己无法入住的损失应该由开发商承担,要求中铁博览城按照同地段同类型房屋的租金标准赔偿12.24万元,并另外赔偿房屋维修费2485元。黄岛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这一案件时认为,中铁博览城交付的房屋确实存在漏水等质量瑕疵,这一瑕疵也确实对王女士的正常居住使用造成了影响,判决中铁博览城赔偿王女士损失2.7万元。

为了跟开发商打官司,王女士聘请了律师,约定了特别授权的代理权限,要按照索回金额的30%支付律师费。在王女士看来,这笔律师费存在的起因是中铁博览城交付的房屋存在问题,因而也要算作自己的损失,应由开发商承担。于是,在跟中国铁博览城打完房屋质量问题的官司后,王女士再次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中铁博览城承担8000余元的律师费。

购房合同补充条款中有约定 律师费也算损失

在大多数的诉讼请求中,原告大多会主张被告承担诉讼费,为了律师费单独打官司,这样的情况并不多见。不过,王女士这一要求也是事出有因,因为在她与中铁博览城签订的《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补充条款有这样的约定:“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邮寄费、调查费、律师费等。”

但中铁博览城认为,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原告律师费的承担,而且即便应由开发商支付律师费,数额也应参照之前所涉案件的胜诉比例,而不是全部由开发商承担律师费。

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认为,王女士与中铁博览城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补充协议里明确了律师费也是业主一方的损失,应由开发商承担,这一约定应当被双方履行。但在具体承担的数额上,王女士的诉讼请求是由中铁博览城承担全部律师费,但依据相关联案件中对于双方责任的划分比例,律师费也应该等比例划分,因此判决中铁博览城向王女士支付律师费4450元。

律师提醒:在一些情况下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信网针对律师费支付方的问题,咨询了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高玉鹏律师。高律师表示,民商事案件委托律师帮自己打官司的费用一般情况是当事人自行承担的。

“打官司聘请律师,谁聘请律师谁拿钱,这是传统的做法,但是有两类情况下是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用。”高律师提醒说,诉讼过程中,主张诉请要求由对方承担律师费需要有请求权基础,第一类是双方或多方有明确约定,即各方就律师费的承担主体已达成合意,存在明确的合同依据,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二类是法律有明确规定,即相关法律就律师费的承担主体存在明确规定,例如起诉对象为侵权主体的侵权案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存在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案件等。

高律师表示,一般情况下,如果既无明确的合同约定,亦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在诉讼过程中提起的“律师费由对方承担”的诉讼请求大概率会被法院驳回。 (文/信网见习记者 汪子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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