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打官司“不败秘籍”

学校打官司“不败秘籍”

张亚丽 绘

离家最近的小学不能上,南京女生将教育局推上被告席;孩子在学校下楼时不慎摔伤,武汉家长向学校索赔25万元;作弊记过拿不到学位,华东理工大学学生起诉母校……近段时间以来,学生、家长将学校、教育局告上法庭的案件频频见诸报端。有专家表示,发生在教育领域的法律纠纷,近年正呈上升趋势。对教育工作者和受教者来说,究竟应该如何看待这种现象?又要如何适应新的变化?

为了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预防和应对,中国教育报记者选取了新近发生的几类有关校园法律纠纷的真实案例,并邀请一线法律工作者支招。

支招嘉宾:

解立军 山东省高密市教科院法律研究员、兼职律师

胥芳 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东城区学区法律顾问

翟呈群 北京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

案例1

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

因为所在的寄宿制学校提前放学,重庆学生吴某趁机去另一所学校玩耍,结果却碰到墙体垮塌,被砸伤,光治疗费就花了44万元,却仍没能逃过落下残疾的厄运。吴某将两所学校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续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60余万元。

一审法院根据吴某及其监护人与两所学校的过错程度,判决三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比例为2∶2∶6,综合考虑伤情、当地生活水平,以及两所学校的承担能力,判决两校共应赔偿106万元。

吴某所在的学校不服判决上诉。但法院指出,寄宿制学校对学生负有监护义务,提前放假导致学生可能脱离监护,却又没有告知父母、确保学生安全到家,与吴某去另一学校玩耍受伤有一定因果关系,因此应当承担责任,驳回上诉。

目前,这类学生在校意外受伤的案例发生频率最高。学生上体育课受伤家长告学校、学生上厕所意外摔伤家长告学校、学生打闹受伤家长告学校,就连学生在上下学路上发生车祸家长也要告学校……层出不穷的意外伤害事故,让学校头疼不已。

支招——

社会上有种观点认为:“在学校受伤就是学校的事。”也有些家长把“上下班路上受伤属于工伤”的概念搬过来,认为上下学路上受伤就是“学伤”。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要看学校是否有过失。

案例中提到的发生事故的学校,过失是非常清楚的。每个单位都对自己的设施设备、在建工程负有安全管理的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在意外中没有过错,最新的《侵权责任法》就推定管理单位需要担责。对于学校而言,如果有些设施出现了安全隐患,比如墙体开裂,一定要在第一时间设置隔离措施,防止学生接近,同时用最快的速度修复,否则难逃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作为未成年人就读的学校,对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以及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期间,都负有监管职责。如果因为提前放学等原因,导致学生某段时间脱离了监管而发生意外,就有可能像吴某就读的寄宿制学校一样,在法律纠纷中败诉。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在上下学路上,校车上必须安排随车老师,并保证学生下车后安全过马路,对10周岁以下的学生还要与家长进行交接。

为了防止学生逃学导致的意外事故,老师们一旦发现学生缺课,必须及时上报并开始寻找,对中小学生也要及时通知家长。寄宿制学校要建立并严格执行查寝制度,防止未成年的学生脱离监护。

在组织学生进行文体活动时,学校要对学生进行严格的健康安全教育,并把学生安排在老师的视野范围内。如果学生进行与年龄和能力不符的危险活动,老师必须采取有效的制止措施,否则学校就要承担责任。举例来讲,学生如果在无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单、双杠或跳马等活动,就存在一定风险,必须及时阻止。

即使是在课间,也要防止学生在危险区域如楼梯等处进行打闹、跑跳等高风险活动,一经发现应立即制止。

当然,学校也不必担心“无妄之灾”。课堂上和公共场所,当然要对学生严格管理,但在课间及厕所等隐私场所发生意外,如果学校已经尽到了安全教育和管理的责任,则不必担责;若是学生之间嬉闹导致的受伤,则由事故的过错方承担主要责任。(解立军 胥芳)

案例2

受教育权纠纷

新疆某高校在校生李某,代替同学参加考试,开考10分钟后就被发现,并当场承认了替考行为。

8天后,学校教务员向李某宣读了纪律处分审批单,审批单由该校下属学院加盖公章并由副院长签字,处理结果为:“取消李某申请学士学位资格。”

第二天,该校学籍科签署意见:开除学籍。

一个月后,校教务处同意开除决定,并在审批单上加盖了校长私章。同时,校长办公会决定开除李某,但会议未对此事有所记载。

李某不服,要求学校撤销处分,诉诸法律。

法院审理认为,在作出开除处理决定前,学生应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且学校应合法向李某送达处理决定。然而该高校并没有这样做,属于未遵循法定程序。因此,处分决定属于违法行为,判令撤销。

支招——

因受教育权受损诉诸法律的情况,集中于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停课、劝退、开除等处分、处罚措施提起的教育行政诉讼。

根据《义务教育法》等一系列法律、部门规章、地方法规,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开除或以劝退名义变相开除学生。使用“停课”手段也应慎之又慎。除非学生的行为已经影响到其他人的正常学习活动,一般不建议采用停课这样的手段,以免引发受教育权等纠纷。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可以开除学籍的情况有明确的规定,违宪、刑事犯罪、作弊和抄袭行为情节严重、严重影响学校秩序后果严重,以及多次处分屡教不改的,可以开除。但在开除时,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但学校对于违纪学生的处理,要充分重视处分程序的合法性。处分前,应当听取学生陈述申辩,处分要通过书面形式传达且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学校还要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师生代表和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处理学生对处分的申诉。(解立军)

案例3

学生突发疾病

一天下午6∶00,海南省海口市的赵女士,突然接到在寄宿学校读6年级的女儿连续打来的两个电话,说是肚子疼、哮喘病复发。赵女士急匆匆赶到学校,只见女儿坐在宿舍楼一楼的学校医务室门口,呼吸困难,连话也说不出来了。

赵女士和其他人将小韩抱到医务室的床上后,立马打了120,没想到救护车一直没找到学校的位置。大概在当天18∶45左右,距离赵女士接到小韩电话约40分钟后,学校安排了一辆车把人送往附近医院。不幸的是,5天后,小韩还是因医治无效死亡。

痛失爱女的韩女将学校推上了被告席。

学校辩称,小韩发病时,生活老师第一时间出现在现场,整个送医过程全程都有师生陪护。从发病到安排车辆送到医院救治,前后总共用时30分钟,其中包括等急救车的十几分钟,可见学校并未有丝毫耽搁。校方认为,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校医室不具备也无须具备对危重型哮喘等严重性疾病治疗的资质和职责。

法院审理后称,学校虽然采取了一些急救措施,但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全面有效地予以落实,尤其是未及时通知作为监护人的原告或拨打120急救电话,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10%的赔偿责任。

在与校长、老师的交流中,除了人身意外伤害,学生在校突发急病之后应当如何处置,以及与之类似的学生意外受伤、自伤等情况发生后,应当如何处置,是继防范学生发生人身伤害事故之后,最受关注的话题。

支招——

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于此类事件的处置程序,已经有了一个大致的规定: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及时告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学校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则应向有关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近年来,随着此类事件的增多,江苏、贵州、江西等省份也先后拟定相应的地方性条例。今年11月刚刚颁布实施的《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对于事故的处理还提出了要保护现场,保全证据,出现重伤、死亡情况,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的详细要求,亦可供参考。

最重要救护工作同样有据可依。《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就要求,学校应当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事故的医疗用品,即便人数不足600的学校,也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保健老师。这些机构和人员的配置,也是认证学校有能力给予及时救护的重要证据。

在救护学生时,不但要“救”,更要“到位”。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并持续正确的急救措施直至救护车赶到或达到医院,是最起码的要求。

除了一般较为常见的学校设备设施管理、教学和课外活动组织,还有三种在管理时必须注意的情况,稍有不慎也将成为法律上的过错方。

首先是学校提供的饮食、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尤其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后,这一要求更为严格,发生在湖北省咸丰县民族中学的集体中毒事件,就导致了包括分管副校长在内的6名工作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学校若明知教师或人员有不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却未采取措施,以及应当知道学生患有特定疾病或特异体质而未予必要注意,也可能会落入“理亏”境地。(解立军 胥芳)

案例4

教职工劳动争议

武某某自2004年8月开始担任广东省东莞市光明中学高中语文老师,并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2013年7月,光明中学以武某某教育教学成绩、教师评价靠后,不服从学校安排坐班及参加学校教师会议、不请假外出,影响恶劣为由将其辞退。但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学校并未向武某某支付当月的工资。随后,武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校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月工资等共计10043.6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光明中学有权根据自身的实际经营状况合理调动员工的工作岗位,但光明中学安排武某某坐班却不给予授课任务,调岗行为具有明显的侮辱性及惩罚性;没有课时津贴,必然会导致武某某的工资有明显降低。综合这些因素看,学校的调岗调职、降薪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解雇武某某的理由也不具合法性,属于违法解雇。

这一案例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列入了2014年的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件,主要原因是此类案件数量较多,此案也较有代表性。

支招——

随着合同制的推广,民办学校和绝大多数公立学校,都与教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教职工与学校之间的劳动争议,多数也被纳入了劳动争议的范畴,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在解决纠纷时,也可以通过仲裁和诉讼两种途径进行。

案例中的学校与教师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若有教师任职资格及岗位调整的约定,应当遵从合同约定。在签订合同时,学校的规章制度也应是必不可少的附件。学校应当合法制订相关制度。对教师来说,学校的规章制度,以及法律法规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政策确定的非合同性义务,如学历达标、具备资质等,教师也应当履行。

学校对违纪教师进行处理或解聘时,要注意程序的合法性。《劳动法》中对用人单位和个人单方面解除合同都有所规定。建议学校若单方面解聘教职工,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除非重大责任事故和特殊情况,一般不应在学期中期单方解除聘用合同。在解聘教师时,为了令其心服口服,建议举行一个听证会,给予拟解聘教师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教师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除了对相关法律规定要有所了解外,还要保存好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证据,如有病、事假,也应保留提交假条或学校的准假证据。(翟呈群 胥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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