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可抗力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法条变迁说明

本条是关于不可抗力的含义及法律后果规定。关于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5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民法总则》基本沿袭了这一思路,将这两条合并为一条予以规定,《民法典》总则编保留了这一规定。以下小编就本条相关的法条、裁判规则和司法观点予以整理,供读者更好地理解本条内容。

裁判规则

1. 限行政策并非突发、偶发、不可预测,不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北京国投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不可抗力作为法定的免责事由,强调的是克服或者规避履行障碍的难度过高,限行政策并非突发、偶发、不可预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所应具备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特征。

案号:(2022)京民终427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 因国家政策调整被采取限电、停炉等措施无法继续生产,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构成不可抗力——无锡市全众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与吴忠市鑫泰晶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政府禁令、国家政策调整属于不可抗力,国家能耗双控政策所致限电、停炉等措施使当事人处于无法继续生产的状态,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案号:(2022)苏02民终4111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3. 强降雨的雨量和强度已超出了正常合理的预见范围,且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车库进水、被淹属于不可抗力——淮南市华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永安国际分公司与淮南市峰驰商贸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虽然气象台发布了预警信号,但强降雨的雨量和强度已超出了当事人正常合理的预见范围。同时,在暴雨发生时,物业公司已经在业主群内进行了预警,要求业主尽量将车开到地面,并采取了抽水等相应措施,终因雨量太大而无法阻止地下车库进水,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了物业管理职责。再结合本地区同时段有多处地方发生了因雨急量大而被淹,多量车辆被暴雨冲走、被雨水淹没的客观情况,本次暴雨造成涉案车库进水、被淹的情形,属于不可抗力。

案号:(2022)皖04民终221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4. 不可抗力的前提是各方当事人尽到最大努力,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避免损害后果发生,而损害后果仍然发生——苗某某、王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要旨】暴雨之于车库被淹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需要考察各方当事人是否尽到最大努力,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避免车库被淹,而损害后果仍然发生。车库的建设方所修建车库的排水沟未接入市政雨水系统,导致在出现暴雨等极端气象条件时无法及时排水,与车库被淹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物业管理方明知车库处于低洼地势,在事发前气象部门多次发布暴雨预警的情况下,未对车库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未通知车主及时挪车、也未在发生事故时及时进行施救,导致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车库的使用者未及时将车辆挪至安全地带亦具有过错。综上,本案中暴雨之于车库被淹不构成不可抗力。

案号:(2022)晋05民终485号

审理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5. 降雨和高考是可以预见的客观自然和社会现象,不属于不可抗力,不足以成为房地产开发商免责或者延期交房的法定事由——林某某、三明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房地产开发商在签订合同确认工期时应对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天气等可能影响工期的各种因素进行充分的评估,并作出合理安排,避免对施工产生影响。降雨和高考是可以预见的客观自然和社会现象,不属于不可抗力,不足以成为房地产开发商免责或者延期履行交房义务的法定事由。

案号:(2022)闽04民终1461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观点

一、不可抗力的概念

本条(《民法典》第180条)第2款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对“不可抗力”的理解,应是根据现有的技术水平,一般对某事件发生没有预知能力。人们对某事件的发生的预知能力取决于当代的科学技术水平。某些事件的发生,在过去不可预见,但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发展,现在就可以预见。例如,现在对天气预报的准确率已达到了百分之九十以上,人们对狂风暴雨的规避能力已大大提高。

如何认识“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应是指当事人已经尽到最大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并不能克服事件所造成的后果。“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表明某个事件的发生和事件所造成的后果具有必然性。

(摘自:石宏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解与适用·总则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336页)

二、不可抗力情形下的民事责任

不可抗力是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不受当事人意志所支配的现象,是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行为人完全因为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表明行为人的行为与不履行民事义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同时也表明行为人没有过错,如果让行为人对自己无法控制的情形承担责任,对行为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将不可抗力作为免除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事由予以规定。

通常情况下,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也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则需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故本条(《民法典》第180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具体什么情况下应承担民事责任、承担责任的程度等要依照法律的规定确定。例如,根据民用航空法第160条的规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只有能够证明损害是武装冲突、骚乱造成的,或者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才能免除其责任。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不能免除民用航空器经营人的责任。举例来说,民用飞机在空中遭雷击坠毁,造成地面人员伤亡。航空公司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对受害人予以抗辩。

(摘自:石宏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解与适用·总则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336~337页)

三、不可抗力的适用范围

按照本条(《民法典》第180条)规定,除法律有特别排除的规定外,不可抗力既可适用于侵权责任、也可适用于违约责任,在侵权责任中,可以适用于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除此之外,在《民法典》总则编中将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意味着在其他的民事责任承担中,除非法律有排除性规定,则也要适用不可抗力免责的规定,比如缔约过失责任。在法律适用上,如果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于不可抗力的适用有具体规定的,要依据该规定。主要有:

(1)在合同法领域,比如,上述《民法典》合同编中的第590条规定的“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在侵权责任中,法律规定的排除不可抗力的类型主要针对部分无过错责任的类型。主要有:①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第1237条和《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民用核设施的经营人在发生核事故的情况下造成他人损害的,只有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所引起,或者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才免除其责任。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他人损害的,不能免除核设施经营人的责任。②根据侵权责任编中的第1238条的规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不能免除民用航空器经营人的责任。③根据《邮政法》第48条第1项规定:“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给据邮件是指,挂号信件、邮包、保价邮件等由邮政企业以其分支机构在收寄时出具收据,投递时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据此,汇款和保价邮件即使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邮政企业也要对收件人承担赔偿责任。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907~908页)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四条 【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九十条 【不可抗力】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八百三十二条 【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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