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行业反腐之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律分析

【基本案情】(2019)桂1323刑初第23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9年,杨某甲利用担任来宾市人民医院副院长、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医疗设备、耗材采购及款项拨付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并收受项目负责人杨某乙、王某某、白国平等19人送给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502.3万元。

2019年3月13日,淮北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金某某犯受贿罪,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金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法院裁判】

武宣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8日以(2019)桂1323刑初23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杨某甲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0万元。宣判后,杨某甲提出上诉,武宣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桂13刑终188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医疗行业反腐之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律分析

【裁判理由】

上诉人杨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人民医院副院长、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02.3万元(其中既遂302.3万元,未遂20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杨某甲受贿中有部分属于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杨某甲归案后主动交代尚未被发现的大部分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案发后,杨某甲亲属代其退出大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律师评析】

当下,医疗反腐风暴席卷全国,据媒体披露,截至目前全国已有超过150位医院院长、书记被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今年曾披露一个案例,一台进口价1500万元的医疗器械直线加速器,医院以3520万元买入,中间的回扣居然高达1600万元。

2021年披露的医疗领域腐败案件中,涉及公立医院院长、科室主任、临床医生接受医药代表或代理商行贿是出现频率最高的问题,涉案金额居高不下。据不完全统计,仅2021年上半年,就有至少40余位医疗机构大小领导因受贿落马。

医疗行业反腐之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律分析

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而构成的犯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另据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益,而无受贿意图,后者以酬谢名义将财物送至其家中,而前者并不知情,不能以受贿论处。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关于受贿罪的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发研字〔1999〕10号][1999.09.16实施]规定如下: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利用工作便利,不属于利用职务的上的便利,如果因此侵吞、骗取、窃取本单位甚至其本人管理的公共财物的,不构成贪污、职务侵占等有关职务犯罪,而只能构成诈骗、盗窃等普通犯罪。

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行业反腐之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律分析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及“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受贿罪成立的必备要件。《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应理解为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李某乙入围向人民医院销售大量药品以及结算货款提供帮助,使李某乙获得了巨额利益,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

对于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实施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但财物尚未实际转移或者尚未被行为人控制就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受贿未遂。本案中,“200万元好处费”虽是杨某甲利用职务之便为李某乙谋取了利益,双方通过约定确认了受贿数额,但由于处于当时的形势(前任院长周方被调查),杨某甲不敢直接收受,也试图通过其他方式变通收受,但未能得逞就案发,符合第三种情形。另外,货币属于特殊动产,占有即所有。杨某甲距案发时并未实际占有、控制该200万元好处费,因此应认定为受贿未遂。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菩提菩提
上一篇 2023-09-11 20:56
下一篇 2023-09-11 21:1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