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北京市检察机关各基层检察院根据人员编制、案件数量等实际情况,划分为四类设置内设机构。第一类为编制在301名以上的基层检察院,设置12个内设机构,其中业务部门9个,行政部门3个;第二类为编制在201至300名的基层检察院,设置11个内设机构,其中业务部门8个,行政部门3个;第三类为编制在101至200名的基层检察院,设置10个内设机构,其中业务部门7个,行政部门3个;第四类为编制在51至100名的基层检察院,设置8个内设机构,其中业务部门6个,行政部门2个。
对市检察院依法交办的由检察机关负责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各检察院根据办案需要,可以设立专案组开展立案侦查工作。对于申诉和抗诉案件,各检察院根据办案需要,也可以另行组织办案组或专案组办理。
(供稿:政治部检察官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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