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不同意生,女方要生,男方属于违反计划生育吗? 男方不愿意生育,女方坚持生育的原因是什么

男性是否享有生育权:丈夫不愿配合妻子生娃,妻子起诉离婚。

案例一

【不孕不育求辟谷,生病不治自生自灭,女子忍迷信丈夫10年后起诉离婚, 近日,北京法院网发布一则夫妻情感纠纷案件。38岁小丹经人介绍,已经和小明结婚10年。但二人结婚多年却未育有子女,经检查,医院诊断小丹为不孕不育并建议两人做试管婴儿,但是小明却不同意。多年来,小明按照自己的理解通过辟谷、正骨、求佛拜神等来求子,花费高昂。但仍然没有怀上孩子。此外,在小丹母亲生病期间,小明坚决反对将岳母送医治疗,他认为岳母应该自生自灭,顺其自然。小丹认为二人感情破裂,并且老公还侵犯了她的生育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小丹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案例二

【丈夫不愿生娃妻子起诉离婚 法院:生育权是平等的】据@沸点视频 报道: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天山区法院判决一起离婚纠纷。2014年,周华与丈夫王启结婚。后来她发现自己与王启在夫妻生活和生育子女方面存在无法调和的矛盾,两人婚后几乎没有夫妻生活。“随着年龄的增长,我的生育能力逐渐衰退,可他一直拒绝配合生孩子。”周华认为,她和王启感情已破裂,要求与其离婚。天山区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之间的生育权是平等的,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夫妻双方生育意愿不一致的情况下,可通过解除婚姻关系,使欲生育的一方有可能再婚而实际享受生育权,故准予二人离婚。

法条链接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第二十三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那么,什么是生育权?生不生孩子又由谁决定?

问:女方瞒着男方生下孩子,男方有抚养义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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